一案兩請選發明還新型?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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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seph
at 2015-05-13T09:2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VanDeLord (HelloWorld)》之銘言:
: 是的,
: 在中國的提起訴訟主要是以北上廣為主,特別是北京的訴訟量比例相當高
: (cnipr有統計過具體數字,忘了)
: 雖是僅止於北京中院,
: 不能說沒有參考價值

有參考價值也要看參考價值的高或低

在這篇的實證研究中的結果 僅能推得2012年一整年的北京高等人民法院的見解

而你提出的結論是通用於整體

兩者是無法有明確的因果關係

如果今天的實證研究是根據人民最高法院的判決結果

那我相信結果就不一樣 最高法院的判決拘束力是及於全中國


: : 2. 資料庫來源
: : 北 大法 寶 數 據 庫
: : 3. 判決取樣期間
: : 審 結 日 期 爲20120101~20121231
: : (只有一年的時間 其實這樣的結果參考價值不高
: : 我做的實證研究時間是將近10年)
: 中國實證研究資料可取得的源頭手邊不多,
: 我知道cn有團隊正在統計,但是結果還沒出來,
: 不像美國那樣早那樣完整
: 公司資源有限,免費資源是唯一的資源,至少我盡力找了~

明明就是你自己說有實證研究佐證你的說法

現在又講的好像自己很委屈

真不知道該說甚麼了

: : 4. 關鍵字選擇與檢索設定
: : 檢 索 方 式
: : !
: : 限 定 案例 標 題 關 鍵 詞 爲 (專利) & 案 由 分 類爲(行 政)
: : 5. 檢索結果
: : 涉 及發 明 專 利 的有116篇,
: : 其 中46 篇 爲 複 審 案 件
: : 70篇 爲 無 效 案 件
: : 涉 及實用新型專利的97篇
: : 其中1篇爲複審案件
: : 96篇爲無效案件
: : 接下來本文的部分 表一到表七是背景分析
: : 表8的內容是
: : 個別判決所涉及的事由
: : 表9則是專利被宣告無效的事由分佈
: : 到此 該實證研究部分已經結束
: : 而本文的表8 表9是重點
: : 即便從這樣的實證結果來看
: "就本文涉及的案例而言!雖然發明專利經過實質審查才可獲得授權!
: 但在無效階段並沒有表現出更高的穩定性"
: "而就專利案件中最重要的創造性問題!在法律和實踐上!實用新型專
: 利由於其創造性標準較低! 與發明專利相比可能更難於被無效"
: : 也完全無法得到你說的 “cn實用新型被無效難度較高”的結論!
: 該文結語明明就有提到實用新型可能更難於被無效
: 你是以什麼樣的角度否定該文結語?

我沒有否定該文結語 而是該文的結語從實證研究的取樣來看

僅能得到2012年有這樣的結果

而且是

"與發明專利相比 "可能" 更難於被無效"

連作者都說 "可能" 就表示作者並沒有認定一定如此!

僅能說這樣的實證結果 反映出2012年的北京人民高等法院的判決結果

並不是你說的“cn實用新型被無效難度較高”

原文作者都是持保留態度

而你是"認定"如此 兩者的程度上差異很大!!

再來說實證研究 一般來說實證研究的判決取樣通常會以時間以及數量來區分

而數量的決定會根據時間來調整

舉例來說 如果某一類型或是某一事由的案件 一年有幾百件

那麼做實證研究的人就不會拉長時間

一旦拉長 要看的判決數量暴增 做研究的人也會受不了

但是如果一年只有10幾20件判決 那就一定要拉長時間

但是時間拉長 如果案件數量還是沒有增加很多 就會自訂一個時間點

我自己訂10年的時間是因為這樣初步取樣的判決才會有1.200件

在經過篩選後就剩下一半 100多件來說的實證研究結果也比較有說服力

再來 實證研究的時間點很重要

首先如果一年有2.300件類似事由的判決

如果實證研究只看一年 那其實只能表示該年的趨勢

如果是因為法條修改的時間
或是最高法院的某個判決時間
或是大法官的某個解釋文時間點的時間點後一定時間

那這樣的結果我們可以解釋在某個事件後的一定時間內
法院判決的趨勢

如果要做比較的話 那就要該特定時間點往前與往後都做一次
再來比較!

以這篇文章來說 他提供的是2012年的法院判決結果的趨向
而且因為一年下來 單一事由的判決數量這麼龐大
所以並不適合做一個長期的推論
只能說是短時間的推論

如果原作者分別做了2010 2011 2012 2013等等好幾年的實證研究

參數都設定相同的話 那以這些實證研究的結果做出一個比較長期的推論

是比較有公信力

再來 如果事由的案件數量不多 10年也只有100多件

這樣的實證結果是可以推論一段時間的趨勢

而且如果實證的結果是有朝某個方面的趨勢

那這個實證研究也可以佐證法院在某些見解的穩定性

但是如果一年就幾百件案子 這一年法院的見解的實證研究結果

是很容易在其他時間被改變 因為案件數量太多

也容易讓法院有不同的見解產生

結論

實證研究有很好的幫助 但是還是得小心地去解讀研究結果

研究時間越長 實證的結果越有幫助!



: 或是你是如何下此判斷?你自己對cn有實證研究?
: 如果沒有,為何你可以下此判斷?
: 網路上我不知道你的背景,至少給個合理的解釋,

我不懂你那麼愛知道我的背景是怎樣

看背景判斷一個人的說話分量嗎?

還要看我寫過甚麼軟體領域的案子?

我是很想很霸氣的回一句甚麼的

不過也不知道怎麼回

我沒寫過windows OSX這種作業系統

我也沒接過甚麼國外大廠的案子

我處理的軟體案件 從演算法到應用軟體的硬體都有

從影像 通信 語音 電力 各種平台的應用程式都有

只要你有用智慧型手機 手機裡裡外外有關軟體的東西我都碰過

從製程 半導體結構 一直到EE有關的 我都處理過

不知道這樣是否有資格討論了?


: 別一付我說了算的態度,
: 不然就別說了~可以嗎?

我可沒一副我說了算 我可是把問題點出來說明
你不懂的東西你看了就以為了解 這才是最嚴重的問題!

: : 甚至我可以很粗淺地從這個實證研究的檢索結果作出下列結論
: : 在2012年一整年中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中
: : 關於專利無效的判決一共有166件 其中70件是發明專利無效96件是實用新型無效
: : 實用新型的專利無效的案件數是高於發明專利無效的案件數
: : 所以如果要用實證研究來支持你的“cn實用新型被無效難度較高”的結論
: : 可能是沒有辦法的
: 不好意思~
: 我有意見,姑且不論光你只比無效數量結果,而不看其母群體的部分,即比率的部分
: 況且無效條件那麼多,全部混在一起不是所要討論的重點,
: 舉例來說,
: 發明無效判決共70件,與創造性有關的45件,與新穎性有關的7件,與實用性有關的5件
: 新型無效判決共96件,與創造性有關的65件,與新穎性有關的23件,與實用性有關的0件
: 判決結果:
: 發明被宣告全部無效的案件35,與創造性有關的24件,與新穎性有關的5件
: 實用新型被宣告全部無效的案件43,與創造性有關的29,與新穎性有關的8件
: 比較來看,獨立的發明與實用新型的統計結果中,與創造性有關的案件
: 發明被無效率24/70, 實用新型被無效率29/96,
: 就這個比率來看,實用新型在創造性的條件上面臨到的風險的確較發明專利低
: 況且這結果並未考慮到我所提到的情況,

要比較也要先有比較的基礎 你的 24/70與 29/96在比較上是有問題

如果是 45/70以及 65/96比較有比較空間

以整體發明無效判決來看 與創造性有關的比例是 45/70=64.28%
以整體新型無效判決來看 與創造性有關的比例是 65/90=67.70%

這樣的結果來看是可以推到 被以不具創造性無效的案子在發明與新型的比例

那你舉的例子是全部無效
那你的結論應該是
在專利無效中 專利被法院認定全部無效的情況下
發明的比例是 24/70=34.28%
新型的比例是 29/96=30.20%

換言之 發明被判決無效的情況下 全部無效的比例是比新型高

但是專利無效有全部無效 與一部無效

因此這樣的比例仍然無法做出實用新型的風險比發明低的結論

如果你要說風險 在這篇實證研究下應該是

發明 70/116=60.34%
新型 96/97=98.96%

116是原文作者取得的發明母體案件數
97是原文作者取得新型母體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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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15-05-16T01:12
未讀謝謝br大的分享。
謝謝。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5-05-19T02:06
想請教一下,如果將我所述的前題條件全部放進來,風險
可能性會不會受到影響?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15-05-22T10:52
"明明就是你自己說有實證研究佐證你的說法"
"現在又講的好像自己很委屈"
Yedda avatar
By Yedda
at 2015-05-22T20:21
b大, 他拿不出來啦, 他會說他要藏私. 你忘了嗎
Candice avatar
By Candice
at 2015-05-24T11:44
Br大,請別誤會,欣賞你的提問方式,昨晚問那些問題,
請別介意。以你提問的方式,看的出來非常優秀
Lily avatar
By Lily
at 2015-05-26T20:37
他在回答你啦 他沒有對你提問 你如果拿不出一案兩請的例證
就不用在盧了
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5-05-31T09:38
是有的,富士康,專利申請前幾年cn新型佔申請約70%,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5-06-03T01:39
日本CN新型申請案2009~2013/355,662,1532,2643,2815
David avatar
By David
at 2015-06-05T14:45
這不是一案兩請
Charlotte avatar
By Charlotte
at 2015-06-08T16:28
的確! 推!
Hardy avatar
By Hardy
at 2015-06-09T06:16
今天看了下br大的論點,其實這篇研究嚴格來說並沒有直接
Jacob avatar
By Jacob
at 2015-06-09T09:15
反映出我先前所設定的前題下的結論,但是就創造性要件的
現有技術領域與現有技術數量的部分,這個研究卻有做出統
Hedda avatar
By Hedda
at 2015-06-12T16:47
計,表10,11,12,這三個表可以推導出很多資訊,可惜的是這
個研究如br大所言,母群體的資料有局限性,即限於北京高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15-06-14T00:09
級人民法院2012年的審結案件,但即使是這樣,如果以侵權
Lydia avatar
By Lydia
at 2015-06-17T12:03
行為發生地在北京,那麼就提高了本篇的參考價值
Delia avatar
By Delia
at 2015-06-18T21:37
就已經說了是只取2012年 取樣不夠多 也不是一案兩請 樓上還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5-06-20T17:32
在扯啥 去找一案兩請的例證吧
Oliver avatar
By Oliver
at 2015-06-22T10:50
好文

一案兩請選發明還新型?

Catherine avatar
By Catherine
at 2015-05-13T00:17
: : 我一直都在說cn一案兩請的情況下, : : 實用新型專利權利範圍和發明的權利範圍相同(不小心發明拿到最大範圍和新型最大相同), : 在發明獲得授權之際,(發明因有超範問題而無法修改) : : 這種情況下的實用新型雖僅通過初步審查(包括形式審查與實質缺陷審查等初步審查) : 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已達發明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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