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遺產稅與土增稅交錯的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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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背景:
土地稅法 33 條 94.1.30 修正, 修正重點有二:
1. 土增稅永久減徵 20% (之前兩年是減半徵收);
2. 長期持有再減徵.

國稅局在審核遺產稅案件時, 如果遺產中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超過一定金額,
則會發函調資料, 調整計算每股淨值, 土地是主要調整項目之一,
依公告現值調整, 並且減除土增稅準備, 土增稅準備與遺產稅成反比.

案例:
被繼承人於土增稅兩年減半徵收期間內過世, 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公司有長期持有逾二十年之土地 (適用土增稅最高級距稅率),
國稅局核定公司淨值時, 土增稅準備要依何時之法令計算?
1. 依繼承事實發生時之土增稅法, 即稅率減半, 但無長期持有減徵之適用;
(實體從舊?)
2. 依核定時之土地稅法 (即修正後之土地稅法), 稅率降 20%,
且適用長期持有減徵; (真正/不真正溯及?)
3. 因繼承事實發生時之土增稅僅為暫時減半, 而公司有長期持有土地之意圖,
故以原稅率 (40%/50%/60%) 計算.

那一種作法比較契合遺贈法的規定和原理原則?

目前小弟知道一個案件, 國稅局採 2 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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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omas avatarThomas2005-07-27
雖然沒有法源,但一般都採對納稅人最有利
的作法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