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3條明明寫著:
"新式樣之圖面,應由立體圖及六面視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
俯視圖、仰視圖),或二個以上立體圖呈現;新式樣為連續平面者,應以平面圖及
單元圖呈現。"
我圖面說明上寫著是以"四個立體圖"來呈現(因為若是用六面圖看起來會變成前後視圖
相同、左右俯仰視圖相同),因此我採用前視立體圖、後視立體圖、俯視立體圖、仰視
立體圖等來呈現,結果今天收到智慧局發函說我缺少左視圖跟右視圖???
此外公文還附註,除非左右對稱而可減少六面視圖,不然在圖面說明那邊不可寫字????
我圖面說明是寫著:"第一圖:前視立體圖(代表圖),第二圖:後視立體圖,第三圖:俯視
立體圖,第四圖:仰視立體圖。"
請各位有經驗的的大大幫忙小弟解惑一下,謝謝!(我的師父他也不知為何會被要求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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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式樣之圖面,應由立體圖及六面視圖(前視圖、後視圖、左側視圖、右側視圖、
俯視圖、仰視圖),或二個以上立體圖呈現;新式樣為連續平面者,應以平面圖及
單元圖呈現。"
我圖面說明上寫著是以"四個立體圖"來呈現(因為若是用六面圖看起來會變成前後視圖
相同、左右俯仰視圖相同),因此我採用前視立體圖、後視立體圖、俯視立體圖、仰視
立體圖等來呈現,結果今天收到智慧局發函說我缺少左視圖跟右視圖???
此外公文還附註,除非左右對稱而可減少六面視圖,不然在圖面說明那邊不可寫字????
我圖面說明是寫著:"第一圖:前視立體圖(代表圖),第二圖:後視立體圖,第三圖:俯視
立體圖,第四圖:仰視立體圖。"
請各位有經驗的的大大幫忙小弟解惑一下,謝謝!(我的師父他也不知為何會被要求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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