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士頓大學LED案】法院同意億光提議重 - 專利
By Charlotte
at 2016-08-10T13:54
at 2016-08-10T13:54
Table of Contents
連結:http://bit.ly/2aKITie
【波士頓大學LED案】法院同意億光提議重審損害賠償金計算
圖、【波士頓大學v. 晶電案】法院同意億光提議重審損害賠償金計算
美國波士頓大學基金會(Trustees of Boston University,波士頓大學)
與晶電、億光、光寶之間的專利訴訟糾紛始於 2012 年,
前者向美國麻薩諸塞州聯邦法院提出專利侵權告訴,
控告晶電侵犯其美國專利US5,686,738「高絕緣單晶氮化鎵薄膜」
(Highly insulating monocrystalline gallium nitride thin films)專利。
雖然波士頓大學 US5,686,738 專利已在 2014 年 11 月11日到期,
但針對專利過期前的侵權爭議,該案仍持續審理,至今纏訟四年,
陪審團於2015年11月19日裁定原告專利有效且被告產品構成侵權,並決定賠償金額。
關於專利到期日核算步驟:
1995 June.8 以前申請的US專利年限 = "最早母案申請日 + 20年" 或 "核准日 + 17 年"
, 兩者取其晚者。
本案核算,因為:
公開號:US5686738 A
申請書編號:US 08/372,113
發佈日期:1997年11月11日
申請日期:1995年1月13日
優先權日期:1991年3月18日
所以, 兩者取其晚者:取發佈日期1997+17年=2014年11月11日
波士頓大學基金會多年來以 US5,686,738 專利提起數十件專利侵權告訴,
涉及訴訟對象除了晶電外,還包括日亞化學(Nichia)、億光、光寶、宏齊、首爾半導體
(Seoul Semiconductor)、三星等 LED 廠,又於 2013 年起控告如宏碁、華碩、明基電
通、宏達電、Dell、微軟、東芝、索尼、LG、蘋果、亞馬遜等終端品牌大廠。
波士頓大學則與 LED 晶片廠科銳(CREE)關係良好,
將 US5,686,738 專利授權給科銳使用。
此外,曾在 2001 年遭波士頓大學控告侵權的日亞化學,
後於2015年 11 月與波士頓大學達成和解。
波士頓大學曾提出和解賠償金
依據BU律師Michael Shore 表示,BU曾提出和解賠償金額,各階段而有不同價碼變化 [註一],如下:
2015年11月19日經美國法院陪審團於評定侵權成立,
晶電、億光、光寶,各須賠償930萬、400萬及36.5萬美元。
同時,陪審團也評定惡意侵權成立,但法官尚未就惡意侵權裁定賠償金。
2016年4月27日法院判決駁回Epistar的 lache防禦;
針對晶電,自起訴日回溯6年收取prejudgment interest並加計利息,
按年複利率計算,但最後的Enhance damage 金額還沒有宣判。
法院同意億光提議重審損害賠償計算
依據2016年7月22日法院判決,波士頓大學基金會控告億光、晶電、光寶三案
【12-cv-11935-PBS、12-cv-12326-PBS、12-cv-12330-PBS】合併審理,
以下報導重點:
#144 order:
法院拒絕Everlight 所提出的大多數動議,
但其中同意了重新審理(new trial)關於計算損害賠償(damage)的部分;
也就是重審晶電(Epistar)及億光(Everlight)之損害賠償,但拒絕重審光寶(Lite-On)。
ORDER
For the foregoing reasons, the defendants’ renewed 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pursuant to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50(b), and motion for a new trial, or remittitur, under Rule 59 (Docket No. 1728), is DENIED in part and ALLOWED in part. The Court DENIES the 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in its entirety, and DENIES the motion for a new trial on all issues, except damages. The Court ALLOWS the motion for a new trial on damages, or remittitur, with respect to Epistar and
Everlight, and DENIES the motion with respect to Lite-On
#145 order:
法院拒絕BU提出要求Everlight 支付加重損害賠償(enhanced damage)動議。
也就是說,Everligh惡意侵權不成立。
ORDER:
BU’s motion for enhanced damages (Docket No. 1632) is DENIED.
#146 order:
法院同意BU所提出要求Everlight 支付專家證人費(expert witness fee ) $1,188,220,
第三方費用成本$1,084,058 動議;法院部分同意/部分拒絕BU所提出要求Everlight 支付
律師費(attorney fee ) $9,359,276 的動議。
法院同意Everlight需支付BU兩部分律師費:
(1) Everlight 的前任律師曾表示2014 Apr. 所提供銷售資料只包含GaN產品,
但開庭前六週,Everlight改主張那些銷售資料也包含 (無侵害的) non-GaN 產品
銷售資料;Everlight如此立場改變所衍生的原告律師費。
(2) BU 於2014年10月特派律師來台檢視Everlight 設施中相關的銷售資料出差行程的相關費用。
原告BU針對重新審理損害賠償之提議
另外,原告BU於2016年8月3日提出其支持複議或者重新審理損害賠償之提案(PLAINTIFF’S BRIEF IN SUPPORT OF ITS MOTION FOR RECONSIDERATION OF ORDER GRANTING REMITTITUR OR A NEW TRIAL ON DAMAGES)。BU針對重新審理損害賠償之提議,認為:
一、若BU以強勢的談判地位,一次性支付將導致比Cree公司支付的金額更高。
以下是,Cree與BU談判時,提出四種一次性支付授權金模式:
本案若比照Cree-BU授權模式,一次性支付約$2,775,000 至$7,983,535.56之間,約高出2~3倍。
二、若採用RPX授權模式,一次性支付將超過900萬美元
三、若以缺乏非侵權的替代品和迴避設計成本,進行一次性支付的假設談判。
四、被告願意支付一次性金額相較於法院判決其他公司所支付可比技術更大。
五、法院提議 $ 100萬的數額並非被證明是可支持的最大金額。
接下來,就是法官要重審損害賠償金計算,靜待下回報導。
*註一,law360 報導 Semiconductor Cos. Can't Sink $14M IP Award To Boston U.
By Kelly Knaub, Law360, New York (April 27, 2016)
──
文中省略的圖片、表格及英文原文還請有興趣的人去原網站上看了
波士頓大學與晶片廠大戰 還挺熱鬧的
--
【波士頓大學LED案】法院同意億光提議重審損害賠償金計算
圖、【波士頓大學v. 晶電案】法院同意億光提議重審損害賠償金計算
美國波士頓大學基金會(Trustees of Boston University,波士頓大學)
與晶電、億光、光寶之間的專利訴訟糾紛始於 2012 年,
前者向美國麻薩諸塞州聯邦法院提出專利侵權告訴,
控告晶電侵犯其美國專利US5,686,738「高絕緣單晶氮化鎵薄膜」
(Highly insulating monocrystalline gallium nitride thin films)專利。
雖然波士頓大學 US5,686,738 專利已在 2014 年 11 月11日到期,
但針對專利過期前的侵權爭議,該案仍持續審理,至今纏訟四年,
陪審團於2015年11月19日裁定原告專利有效且被告產品構成侵權,並決定賠償金額。
關於專利到期日核算步驟:
1995 June.8 以前申請的US專利年限 = "最早母案申請日 + 20年" 或 "核准日 + 17 年"
, 兩者取其晚者。
本案核算,因為:
公開號:US5686738 A
申請書編號:US 08/372,113
發佈日期:1997年11月11日
申請日期:1995年1月13日
優先權日期:1991年3月18日
所以, 兩者取其晚者:取發佈日期1997+17年=2014年11月11日
波士頓大學基金會多年來以 US5,686,738 專利提起數十件專利侵權告訴,
涉及訴訟對象除了晶電外,還包括日亞化學(Nichia)、億光、光寶、宏齊、首爾半導體
(Seoul Semiconductor)、三星等 LED 廠,又於 2013 年起控告如宏碁、華碩、明基電
通、宏達電、Dell、微軟、東芝、索尼、LG、蘋果、亞馬遜等終端品牌大廠。
波士頓大學則與 LED 晶片廠科銳(CREE)關係良好,
將 US5,686,738 專利授權給科銳使用。
此外,曾在 2001 年遭波士頓大學控告侵權的日亞化學,
後於2015年 11 月與波士頓大學達成和解。
波士頓大學曾提出和解賠償金
依據BU律師Michael Shore 表示,BU曾提出和解賠償金額,各階段而有不同價碼變化 [註一],如下:
2015年11月19日經美國法院陪審團於評定侵權成立,
晶電、億光、光寶,各須賠償930萬、400萬及36.5萬美元。
同時,陪審團也評定惡意侵權成立,但法官尚未就惡意侵權裁定賠償金。
2016年4月27日法院判決駁回Epistar的 lache防禦;
針對晶電,自起訴日回溯6年收取prejudgment interest並加計利息,
按年複利率計算,但最後的Enhance damage 金額還沒有宣判。
法院同意億光提議重審損害賠償計算
依據2016年7月22日法院判決,波士頓大學基金會控告億光、晶電、光寶三案
【12-cv-11935-PBS、12-cv-12326-PBS、12-cv-12330-PBS】合併審理,
以下報導重點:
#144 order:
法院拒絕Everlight 所提出的大多數動議,
但其中同意了重新審理(new trial)關於計算損害賠償(damage)的部分;
也就是重審晶電(Epistar)及億光(Everlight)之損害賠償,但拒絕重審光寶(Lite-On)。
ORDER
For the foregoing reasons, the defendants’ renewed 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pursuant to Federal Rule of Civil Procedure 50(b), and motion for a new trial, or remittitur, under Rule 59 (Docket No. 1728), is DENIED in part and ALLOWED in part. The Court DENIES the motion for 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in its entirety, and DENIES the motion for a new trial on all issues, except damages. The Court ALLOWS the motion for a new trial on damages, or remittitur, with respect to Epistar and
Everlight, and DENIES the motion with respect to Lite-On
#145 order:
法院拒絕BU提出要求Everlight 支付加重損害賠償(enhanced damage)動議。
也就是說,Everligh惡意侵權不成立。
ORDER:
BU’s motion for enhanced damages (Docket No. 1632) is DENIED.
#146 order:
法院同意BU所提出要求Everlight 支付專家證人費(expert witness fee ) $1,188,220,
第三方費用成本$1,084,058 動議;法院部分同意/部分拒絕BU所提出要求Everlight 支付
律師費(attorney fee ) $9,359,276 的動議。
法院同意Everlight需支付BU兩部分律師費:
(1) Everlight 的前任律師曾表示2014 Apr. 所提供銷售資料只包含GaN產品,
但開庭前六週,Everlight改主張那些銷售資料也包含 (無侵害的) non-GaN 產品
銷售資料;Everlight如此立場改變所衍生的原告律師費。
(2) BU 於2014年10月特派律師來台檢視Everlight 設施中相關的銷售資料出差行程的相關費用。
原告BU針對重新審理損害賠償之提議
另外,原告BU於2016年8月3日提出其支持複議或者重新審理損害賠償之提案(PLAINTIFF’S BRIEF IN SUPPORT OF ITS MOTION FOR RECONSIDERATION OF ORDER GRANTING REMITTITUR OR A NEW TRIAL ON DAMAGES)。BU針對重新審理損害賠償之提議,認為:
一、若BU以強勢的談判地位,一次性支付將導致比Cree公司支付的金額更高。
以下是,Cree與BU談判時,提出四種一次性支付授權金模式:
本案若比照Cree-BU授權模式,一次性支付約$2,775,000 至$7,983,535.56之間,約高出2~3倍。
二、若採用RPX授權模式,一次性支付將超過900萬美元
三、若以缺乏非侵權的替代品和迴避設計成本,進行一次性支付的假設談判。
四、被告願意支付一次性金額相較於法院判決其他公司所支付可比技術更大。
五、法院提議 $ 100萬的數額並非被證明是可支持的最大金額。
接下來,就是法官要重審損害賠償金計算,靜待下回報導。
*註一,law360 報導 Semiconductor Cos. Can't Sink $14M IP Award To Boston U.
By Kelly Knaub, Law360, New York (April 27, 2016)
──
文中省略的圖片、表格及英文原文還請有興趣的人去原網站上看了
波士頓大學與晶片廠大戰 還挺熱鬧的
--
Tags:
專利
All Comments
Related Posts
智慧局公布四所大學專利申請 清大技轉金
By Lily
at 2016-08-05T16:37
at 2016-08-05T16:37
美國發明專利TOP100大學台灣六所大學入榜
By George
at 2016-08-05T16:02
at 2016-08-05T16:02
寶可夢與台灣專利
By Barb Cronin
at 2016-08-05T15:55
at 2016-08-05T15:55
北區板聚調查
By Delia
at 2016-08-05T10:04
at 2016-08-05T10:04
寶可夢進不了台灣 因為這個人?
By Frederic
at 2016-08-04T14:51
at 2016-08-04T1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