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差」的認定問題,與財產交易所得? - 所得稅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07-05-02T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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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uesttry (下象棋)》之銘言:
: 我覺得匯差是不用報的....
: 之前雖然有文章喊要報....

(這其實是稅法的大漏洞..最近才發現吧?)

網路上看到一個新聞
順帶PO過來~

中時電子報 2007.3.20

美元定存賺匯差 漏報繳雙倍

【王信人/台北報導】 

財部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稅,有個人因為買賣外匯交易有所得沒有報稅,被南區國稅局
補徵財產交易所得稅,並罰一倍。官員表示,外匯交易所得部分,因銀行不會向國稅局通
報客戶買賣資料,國稅局也不易掌握買賣資料,除非由民眾自己誠實申報,否則國稅局不
易查出所得資料,過去國稅局也很少直接查緝外匯交易所得,大部分是在查一般所得稅時
連帶查獲。而實際在課稅時,都選大戶下手,如單日結匯超過三十萬美元,或一年結匯超
過五十萬美元,才會被盯上。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很多民眾來詢問買賣外匯利得是否須申報綜合所得稅,國
稅局回答是,個人從事買賣外匯產生匯兌收益,屬於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的財
產交易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長朱正雄表示,外匯交易的所得比較像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減除相關的成
本費用後的淨所得再報稅;有損失可以抵減財產交易所得。

......

南區國稅局第三科最近查獲甲君在九十四年三月間以銀行存款三千多萬元,用美元兌
新台幣三○.五一比一的匯率,購買結構外幣一百萬美元。經追查資金流向,甲君在結匯
後存入本人同銀行美元存款帳戶,在九十四年九月間把存款兌換新台幣三千三百多萬元後
,在同一天提領購買基金,上述買賣交易差額有三百多萬元,為其所得。

其中六十多萬元屬美元存款所孳生的利息,屬於利息所得;另外的二百多萬元是買賣
外匯產生的匯兌收益,核屬財產交易所得,甲君在九十四年度沒有申報這匯兌收益二百多
萬元,南區國稅局補稅之外,也依所得稅法規定要處一倍至二倍罰鍰,由於是屬於非扣繳
憑單的所得,所以罰一倍。

財政部賦稅署一組二科表示,外匯交易因為是向國內銀行交易,所以屬於中華民國來
源所得,必須課稅,至於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或是「其他所得」,財政部沒有做過
解釋令,都是由國稅局在查稅直接核課,如果是財產交易損失就可以抵減相關成本費用,
有損失也可以抵所得。
-----------------
結論:

1.匯兌收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要課稅
2.可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損失亦可在"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
3.注意罰則:1倍....@@

(我想既然國稅局注意到了 此方面必然會加強稽徵...還是小心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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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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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rianna
at 2007-05-02T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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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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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 avatar
By Dam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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