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財管理》跨國專利侵權訴訟的應變 - 專利
By Oliver
at 2005-04-25T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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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31/經營知識 2005/04/20
《智財管理》跨國專利侵權訴訟的應變
【周延鵬】
去年12月21日安捷倫發布新聞,表示已在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出對台灣義隆電子公司侵害光學滑鼠CMOS影像感測器專利技術,希望藉此禁止義隆光學滑鼠器賣給在美國進口、經銷或銷售的製造商外,還計畫對義隆提出賠償請求。
安捷倫下一步還可能採取的動作有:一為針對有侵權嫌疑的晶片供應商、滑鼠製造者、晶片製造者等,只要在產業鏈上的對象都會進行蒐證,考慮是否提出侵權訴訟;二為在美國以外對有侵權疑慮的晶片供應商提出侵權訴訟,只要安捷倫能在美國勝訴,在其他國家提出侵權訴訟將有前例可循,更增勝算。
義隆電子則表示其滑鼠感應器是與美國PIC共同研發,不致有侵權疑慮,並且提出反制措施,針對安捷倫此種騷擾市場秩序的不正當行為,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
台灣企業遇到的跨國專利侵權訴訟,主要發生於美國、日本和中國。台灣企業雖歷經20年的跨國專利侵權訴訟,但對於其間兩造的市場目的、社會非難性、專利資訊及法律措施的認知和應對,似乎有相當改善空間,始足以應變。專利侵權訴訟,無論原告或被告,主要係為市場目的而來,因此,原告或被告於專利侵權訴訟提出後,即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陳述訴訟主要訴求。
在原告方面,通常會擴大新聞範圍及效果,例如:
(1)宣揚科技研發能力、優越性和專利數量,在訴訟程序開始前,企圖將被告塑造成為無技術能力的當然「仿冒者」;
(2)製造產業鏈有關的上中下游廠商恐慌失措,以遂左右市場企圖;
(3)將美國專利侵權訴訟跨大為具有「域外效力」並足以影響他國專利訴訟過程和結果;
(4)將專利侵權訴訟的民事責任擴大為普遍的犯罪非難性程度,甚至藉機「污名化」;
(5)藉由新聞發布誤導被告致命應對,以套取各項市場及訴訟有用資訊,進而主宰市場及訴訟。
在被告方面,尤其台灣企業,對於原告發布之專利侵權訴訟新聞,常見的應對情況:
(1)未經查證訴訟文件前即對號入座,並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2)以抗辯方式處理新聞,而非以否認方式處理;
(3)過度暴露與產品有關的研發、生產及銷售訊息,嚴重影響爾後的訴訟取證(discovery);
(4)以台灣法律概念及處理方式,常識般的管理跨國專利侵權訴訟;
(5)未能掌握原告新聞動機和目的,致難以發布合適明確易懂的新聞,以確保市場。
要言之,台灣企業對於跨國專利侵權訴訟的應對不專業。台灣企業宜建立跨國專利侵權處理的標準作業程序,妥適應對原告各項誘導巧取,以及須視個案情節隨機應變,例如:(1)與訴訟有關的對外發言、研發設計、生產製造及市場行銷的具體應對機制及程序;(2)指揮及控管訴訟的內部自主能力,而非任憑外部驅使;(3)各種解決訴訟的方案、模式及代價分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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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管理》跨國專利侵權訴訟的應變
【周延鵬】
去年12月21日安捷倫發布新聞,表示已在美國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提出對台灣義隆電子公司侵害光學滑鼠CMOS影像感測器專利技術,希望藉此禁止義隆光學滑鼠器賣給在美國進口、經銷或銷售的製造商外,還計畫對義隆提出賠償請求。
安捷倫下一步還可能採取的動作有:一為針對有侵權嫌疑的晶片供應商、滑鼠製造者、晶片製造者等,只要在產業鏈上的對象都會進行蒐證,考慮是否提出侵權訴訟;二為在美國以外對有侵權疑慮的晶片供應商提出侵權訴訟,只要安捷倫能在美國勝訴,在其他國家提出侵權訴訟將有前例可循,更增勝算。
義隆電子則表示其滑鼠感應器是與美國PIC共同研發,不致有侵權疑慮,並且提出反制措施,針對安捷倫此種騷擾市場秩序的不正當行為,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
台灣企業遇到的跨國專利侵權訴訟,主要發生於美國、日本和中國。台灣企業雖歷經20年的跨國專利侵權訴訟,但對於其間兩造的市場目的、社會非難性、專利資訊及法律措施的認知和應對,似乎有相當改善空間,始足以應變。專利侵權訴訟,無論原告或被告,主要係為市場目的而來,因此,原告或被告於專利侵權訴訟提出後,即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陳述訴訟主要訴求。
在原告方面,通常會擴大新聞範圍及效果,例如:
(1)宣揚科技研發能力、優越性和專利數量,在訴訟程序開始前,企圖將被告塑造成為無技術能力的當然「仿冒者」;
(2)製造產業鏈有關的上中下游廠商恐慌失措,以遂左右市場企圖;
(3)將美國專利侵權訴訟跨大為具有「域外效力」並足以影響他國專利訴訟過程和結果;
(4)將專利侵權訴訟的民事責任擴大為普遍的犯罪非難性程度,甚至藉機「污名化」;
(5)藉由新聞發布誤導被告致命應對,以套取各項市場及訴訟有用資訊,進而主宰市場及訴訟。
在被告方面,尤其台灣企業,對於原告發布之專利侵權訴訟新聞,常見的應對情況:
(1)未經查證訴訟文件前即對號入座,並知無不言,言無不盡;
(2)以抗辯方式處理新聞,而非以否認方式處理;
(3)過度暴露與產品有關的研發、生產及銷售訊息,嚴重影響爾後的訴訟取證(discovery);
(4)以台灣法律概念及處理方式,常識般的管理跨國專利侵權訴訟;
(5)未能掌握原告新聞動機和目的,致難以發布合適明確易懂的新聞,以確保市場。
要言之,台灣企業對於跨國專利侵權訴訟的應對不專業。台灣企業宜建立跨國專利侵權處理的標準作業程序,妥適應對原告各項誘導巧取,以及須視個案情節隨機應變,例如:(1)與訴訟有關的對外發言、研發設計、生產製造及市場行銷的具體應對機制及程序;(2)指揮及控管訴訟的內部自主能力,而非任憑外部驅使;(3)各種解決訴訟的方案、模式及代價分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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