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 T大跟L大 關於富邦AHI 平安符的秘密 - 保險

By Quintina
at 2012-06-21T18:55
at 2012-06-21T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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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98454 (小羅賓)》之銘言:
: 原安泰的商品 都非常特別
: 另如有個人團險MG等
: 很多祕方 只有原安泰的業務才知道
: 至於 AHI 跟 平安符的秘密就是
: 他條款沒有寫 職業變更告知
: 也就是說
: 家如你是學生投保這張保單 後來變成空姐
: 你沒有告知保險公司的義務
: 也不用加費!!
: 但是至於要不要為了這秘密買平安符
: 我就不予置評了
: 然後別說我教的~~
一、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於消費關係
消費者保護法屬於特別民事法律的一種,具有民法特別法的地位,凡是消費的法律關係(
簡稱消費關係),均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適用。所謂消費關係,係指一切與消費有關的
法律關係,主要係由①消費關係的主體、②消費關係的客體、③消費關係的行為等下列三
個要素所構成
二、保險法適用於保險關係
有關保險問題,本文主要係以保險法的規範為範圍,不及於其他保險特別法,謹先敍明。
保險法屬於特別民事法律(商事法)的一種,具有民法特別法的地位,凡是保險的法律關
係(簡稱保險關係),均有保險法規定的適用。所謂保險關係,本質上是一種債權債務關
係 ,係指一切與保險有關的法律關係,只有保險關係才能適用保險法的規定。由於保險關係亦有其一定的要件(必須與保險有關),所以也是一種特別
的法律關係 ,依照保險法規定,保險關係主要有下列兩大類型:
㈠
保險契約關係類型
保險法第1條至第135條,主要為保險契約的適用規範,屬於民商法(私法)關係,可逕以
保險契約法稱之。保險依其適用的法律不同,可分為一般保險與特別保險:
(二
保險業管理關係類型:保險法第136條以下,主要為保險業及從業人員的管理規範,屬於
行政法(公法)關係,可逕以保險業法稱之。
無效行為之轉換:保險契約雖然無效,但是可以依民法第112條「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
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
法律行為,仍為有效。」之規定,而將其視為類似保證等行為處理。作為認為:此時保險
契約可能轉換成一種無名契約,企業經營者應負契約所提供之保證責任。
仍應負相當責任:保險契約雖然無效,但是可以依民法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之規定,追
究其責任。
三、保險消費關係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適用
對於保險消費關係,在處理上應該要「尊重保險專業的特殊性」,以保險專業原則去規範
保險交易行為,因而保險法有規定部分即應優先適用;另外,也要「確保保險交易的公平性」,以契約公平原則去檢視保險交
易契約行為,故亦有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適用。至於法律的適用順序,原則上應遵
守下列二個原則: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在一個法律關係上,同時存在多種法律規範,該等法律間具
有所謂的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時,即應適用本項原則。例如保險法與消費者保護法均為一
般民事的特別法,與一般民事最基本法律規定的民法,具有下列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適用順
序關係: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保險法或消費者保護法有規定的部分,應優先民法適用,此時特
別法的相關規定即取代民法的適用。
普通法補充特別法原則:保險法或消費者保護法未規定的部分,為免形成法律漏洞,仍有
民法相關規定的補充適用。
~~法律競合時的擇一適用原則:一個事件,如果從不同的角度切入,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律
關係存在,而可以分別適用各該不同的法律,此即所謂法律競合現象。所謂法律競合,係
指在一個法律關係上,同時存在多種法律規範,並無先後強弱效力問題,須視問題的特質
作為取捨依據。例如保險消費關係,除了具有保險的特性,可以適用保險法規定外,既然
是以消費為目的,本質上屬於消費關係的一種,當然也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這是一種
法律競合現象。消費者保護法為其他保護消費者法律的基本法,因此發生消費問題時,即
會有不同的法律產生競合,在適用上必須加以選擇取捨。其取捨原則如下:
1.
消費者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原則:對於消費者而言,發生法律競合時,這些法律仍均為
有效的法律,均可適用,不過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則上一次只能使用一種法律,如該法
律已發揮作用,即不可再援引其他法律再為請求。故以消費者角度而言,應選擇對消費者
自己最有利之法律適用原則,即所謂「賠償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原則」辦理,最為有利
2.主管機關先專業法律後基本法律原則:由於消費者保護法僅屬基本性的原則規定,並未針
對某種行業特性予以詳細周廷的具體規定,故主管機關在處理相關消費問題時,應採用下
列「管理優先適用專業法原則」:。
原則:為求事件處理的迅速實效,主管機關原則上應先行適用該行業的專業法令,在該專
業法令規定不足時,始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解釋適用。如認所主管的相關法規
及消費者保護法仍不足據以處理時,應即積極檢討研訂相關法規,不應以法規不足為由,
致消費者的權益遭受損害。
總而言之,在消費關係兩大類型當中,依照保險法第1條規定,保險消費關係主要在簽訂
保險消費契約,依照保險消費契約雙方各負權利義務,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使用保險契約
行為亦應受到保險契約之限制,故就其實質而言,係以契約關係為其主軸。
保險契約為典型之定型化契約
契約的成立方式,主要有口頭與書面兩種。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對於契約的成立方式,除
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須作成書面外,原則上均以口頭約定即可成立契約
。至於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民法稱為附合契約(民法第247條之1),本質上屬於契約的一種,與一般契約不同之處,在於定型化契約內含有
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為免用語不一,本文爰依消費者保護法規
定將其統一稱之為定型化契約。
實質上之異常條款:雖非形式上之異常條款,惟因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的約定,超過通常
消費者的知識程度、社會經驗,以及其原來所瞭解的範圍,或該條款的內容極為突兀,非
屬一般人預期的範圍,均屬實質上異常條款。另外,保險契約內的重要定型化契約條款,
例如人壽保險的「告知事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蓋章」等重要事項,應以顯著色
彩字體印刷,以提醒保戶注意並告知其重要性,否則將來可能會被視為異常條款而無效
⑴消費者保護法上定型化契約之解釋原則:由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係由企業經營者單方預先
擬定,因此該等條款常有偏重企業經營者的利益,或因條款文字艱深、內容曖昧不明,導
致消費者有與企業經營者不同預期的情形發生。為保障在磋商上居於劣勢而常不能就定型
化契約條款為充分思慮的消費者利益,消費者保護法遂於第11條第2項明文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
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作為個案解釋的依據 。至其解釋標準:所謂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係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為準。
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消費者)之解釋:由於保險業務性質特殊,要保及承保均涉及專業
知識與技術,且保險契約係由保險人一方擬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絕大多數情形下,只
有作接受與否之決定,對於保險契約之條款內容,殊少有變更之地位,為保障保險被保險
人權益,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之解釋為原則。有判決 即依此原則認定旅行平安險承保範圍,應涵括機場事故在內。
--
: 原安泰的商品 都非常特別
: 另如有個人團險MG等
: 很多祕方 只有原安泰的業務才知道
: 至於 AHI 跟 平安符的秘密就是
: 他條款沒有寫 職業變更告知
: 也就是說
: 家如你是學生投保這張保單 後來變成空姐
: 你沒有告知保險公司的義務
: 也不用加費!!
: 但是至於要不要為了這秘密買平安符
: 我就不予置評了
: 然後別說我教的~~
一、消費者保護法適用於消費關係
消費者保護法屬於特別民事法律的一種,具有民法特別法的地位,凡是消費的法律關係(
簡稱消費關係),均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適用。所謂消費關係,係指一切與消費有關的
法律關係,主要係由①消費關係的主體、②消費關係的客體、③消費關係的行為等下列三
個要素所構成
二、保險法適用於保險關係
有關保險問題,本文主要係以保險法的規範為範圍,不及於其他保險特別法,謹先敍明。
保險法屬於特別民事法律(商事法)的一種,具有民法特別法的地位,凡是保險的法律關
係(簡稱保險關係),均有保險法規定的適用。所謂保險關係,本質上是一種債權債務關
係 ,係指一切與保險有關的法律關係,只有保險關係才能適用保險法的規定。由於保險關係亦有其一定的要件(必須與保險有關),所以也是一種特別
的法律關係 ,依照保險法規定,保險關係主要有下列兩大類型:
㈠
保險契約關係類型
保險法第1條至第135條,主要為保險契約的適用規範,屬於民商法(私法)關係,可逕以
保險契約法稱之。保險依其適用的法律不同,可分為一般保險與特別保險:
(二
保險業管理關係類型:保險法第136條以下,主要為保險業及從業人員的管理規範,屬於
行政法(公法)關係,可逕以保險業法稱之。
無效行為之轉換:保險契約雖然無效,但是可以依民法第112條「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
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
法律行為,仍為有效。」之規定,而將其視為類似保證等行為處理。作為認為:此時保險
契約可能轉換成一種無名契約,企業經營者應負契約所提供之保證責任。
仍應負相當責任:保險契約雖然無效,但是可以依民法第113條「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
,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之規定,追
究其責任。
三、保險消費關係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適用
對於保險消費關係,在處理上應該要「尊重保險專業的特殊性」,以保險專業原則去規範
保險交易行為,因而保險法有規定部分即應優先適用;另外,也要「確保保險交易的公平性」,以契約公平原則去檢視保險交
易契約行為,故亦有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適用。至於法律的適用順序,原則上應遵
守下列二個原則:
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原則:在一個法律關係上,同時存在多種法律規範,該等法律間具
有所謂的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時,即應適用本項原則。例如保險法與消費者保護法均為一
般民事的特別法,與一般民事最基本法律規定的民法,具有下列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適用順
序關係: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保險法或消費者保護法有規定的部分,應優先民法適用,此時特
別法的相關規定即取代民法的適用。
普通法補充特別法原則:保險法或消費者保護法未規定的部分,為免形成法律漏洞,仍有
民法相關規定的補充適用。
~~法律競合時的擇一適用原則:一個事件,如果從不同的角度切入,可能會有不同的法律
關係存在,而可以分別適用各該不同的法律,此即所謂法律競合現象。所謂法律競合,係
指在一個法律關係上,同時存在多種法律規範,並無先後強弱效力問題,須視問題的特質
作為取捨依據。例如保險消費關係,除了具有保險的特性,可以適用保險法規定外,既然
是以消費為目的,本質上屬於消費關係的一種,當然也可以適用消費者保護法,這是一種
法律競合現象。消費者保護法為其他保護消費者法律的基本法,因此發生消費問題時,即
會有不同的法律產生競合,在適用上必須加以選擇取捨。其取捨原則如下:
1.
消費者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原則:對於消費者而言,發生法律競合時,這些法律仍均為
有效的法律,均可適用,不過依一事不再理原則,原則上一次只能使用一種法律,如該法
律已發揮作用,即不可再援引其他法律再為請求。故以消費者角度而言,應選擇對消費者
自己最有利之法律適用原則,即所謂「賠償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原則」辦理,最為有利
2.主管機關先專業法律後基本法律原則:由於消費者保護法僅屬基本性的原則規定,並未針
對某種行業特性予以詳細周廷的具體規定,故主管機關在處理相關消費問題時,應採用下
列「管理優先適用專業法原則」:。
原則:為求事件處理的迅速實效,主管機關原則上應先行適用該行業的專業法令,在該專
業法令規定不足時,始援引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予以解釋適用。如認所主管的相關法規
及消費者保護法仍不足據以處理時,應即積極檢討研訂相關法規,不應以法規不足為由,
致消費者的權益遭受損害。
總而言之,在消費關係兩大類型當中,依照保險法第1條規定,保險消費關係主要在簽訂
保險消費契約,依照保險消費契約雙方各負權利義務,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使用保險契約
行為亦應受到保險契約之限制,故就其實質而言,係以契約關係為其主軸。
保險契約為典型之定型化契約
契約的成立方式,主要有口頭與書面兩種。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對於契約的成立方式,除
非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別約定須作成書面外,原則上均以口頭約定即可成立契約
。至於定型化契約(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民法稱為附合契約(民法第247條之1),本質上屬於契約的一種,與一般契約不同之處,在於定型化契約內含有
定型化契約條款(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7款)。為免用語不一,本文爰依消費者保護法規
定將其統一稱之為定型化契約。
實質上之異常條款:雖非形式上之異常條款,惟因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的約定,超過通常
消費者的知識程度、社會經驗,以及其原來所瞭解的範圍,或該條款的內容極為突兀,非
屬一般人預期的範圍,均屬實質上異常條款。另外,保險契約內的重要定型化契約條款,
例如人壽保險的「告知事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蓋章」等重要事項,應以顯著色
彩字體印刷,以提醒保戶注意並告知其重要性,否則將來可能會被視為異常條款而無效
⑴消費者保護法上定型化契約之解釋原則:由於定型化契約條款係由企業經營者單方預先
擬定,因此該等條款常有偏重企業經營者的利益,或因條款文字艱深、內容曖昧不明,導
致消費者有與企業經營者不同預期的情形發生。為保障在磋商上居於劣勢而常不能就定型
化契約條款為充分思慮的消費者利益,消費者保護法遂於第11條第2項明文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
利於消費者之解釋。」作為個案解釋的依據 。至其解釋標準:所謂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係以一般消費者的認知為準。
應為有利於被保險人(消費者)之解釋:由於保險業務性質特殊,要保及承保均涉及專業
知識與技術,且保險契約係由保險人一方擬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絕大多數情形下,只
有作接受與否之決定,對於保險契約之條款內容,殊少有變更之地位,為保障保險被保險
人權益,保險法第54條第2項規定:保險契約之解釋,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之解釋為原則。有判決 即依此原則認定旅行平安險承保範圍,應涵括機場事故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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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ily
at 2012-06-24T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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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2-06-25T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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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6-25T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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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6-27T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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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6-21T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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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勞保年資查詢...

By Catherine
at 2012-06-21T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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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大漲價倒數十天 要不要搶先買?

By Isabella
at 2012-06-21T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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