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經理不建議我買投資型保單 - 投資
By Tracy
at 2007-03-07T23:31
at 2007-03-07T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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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人家一邊跟s板友討論,也在公司這邊做了點小小的功課...
以下為往來信件內容:
<往>
請問,
以創丁為例,
條款第16條第一項,
說明:保險金額+保單帳戶價值=身故理賠金
那麼,國稅局是以何法條課遺產稅 @@?
若國稅局針對投資型商品保價的部份是否課遺產稅未有定見的話,
在招攬此類商品時, 以節稅的功能來行銷是否得宜...
<來>
親愛的珍妮佛同仁:您好!
首先謝謝您使用空中褓姆信箱,讓我們有為您服務的機會!
關於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以創世紀丙型為例,目前14歲以上的投資型保單,
被保險人身故時,公司是以「保額」加「保單帳戶價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人身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又依「保
險法第112條」及「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保險給付不納入遺產總
額課徵遺產稅;
二.另95年1月1日起最低稅負制實施後所投保的保單,受益人領取要保人、受
益人不同之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須納入基本所得額中計算。(死亡給付
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稅.)
但目前各稅捐機關對有關投資型保單分離投資「帳戶價值」是否納入保險給付
認定不盡相同(投資型商品科已於95年1月2日於員工討論區說明.(關鍵字『中區』
索引即得),政府相關單位正在研議中,是否課徵,需視政府最後結論, 建議同
仁在招攬時避免對客戶作出任何承諾,以避免日後產生紛爭.未來稅制仍可能不
斷的變革,相信公司亦會透過各種管道與政府機關溝通,為保戶爭取最大的權益。
再者,依目前公司作業規範,若稅務機關及法院來函查詢當事人相關契約內容,公司
即應依法確實回覆,是否列為課稅依據,則由主管機關依法裁量。
以另一封mail夾帶相關簡報資訊供您參考!
若您還有“業務行銷”的問題,歡迎再來電或來信.最後,祝福您!
順心如意&業績輝煌
行銷諮詢小組羅孟珠敬上96. 03.07
以上
ps:對於內文"相關簡報"有興趣的鄉民,請來信索取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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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07-03-10T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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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at 2007-03-10T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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