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一個關於富邦新平安福保本保險的問題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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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cintyre:何謂"應通知",範圍如何界定? 05/17 23:05
: → mcintyre:以59之2來說"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 05/17 23:06
: → mcintyre:程度,依此例來說應該屬於後者 05/17 23:07
: 查示範條款12條第一項 應即時書面通知
: 或(or)二擇一,(1)危險增加 or (2)終止契約程度 ==> 應通知
: ※ 編輯: wangseja 來自: 114.160.71.148 (05/17 23:15)
: → mcintyre:保險公司可用示範條款約束要/被保險人? 05/17 23:20
: → wangseja:#1HVzEVgI b大推文參酌 05/17 23:22
: → mcintyre:那我只問何者該商品條款VS示範條款何者對保戶較有利? 05/17 23:28
: → mcintyre:B大講的我知道~~~但似乎不是用在這個地方 05/17 23:29
: → wangseja:另自行參酌相關判決之法院見解。 05/17 23:32
: → mcintyre:有同樣類似終身商品的判決可以參酌? 這.... 05/17 23:39

mcintyre先生/女士 您好

法院實務見解不是看類似終身商品判決的,法官是看法律法理
判決的,法官必要時會引用行政機關相關函釋與其他法院之判
例或他國學說等等來引證。(大法官解釋亦有引先前解釋之說)

我說白話一點,重點不是類似終身,是要有可以依據的文書資
料,而目前可以依據的就是過去的定期意外險理賠法院判決+
保險法+示範條款+民法。

所以可否用示範條款約束嗎??找一個判決給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板保險小字第2號

判決主文:事實與理由

(中略)

傷害險示範條款第十二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通
知本公司。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
其危險性減低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
日起按其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
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通知
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
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
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
保險費。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
危險性增加,未依第一項約定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者,本公司按
其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的比率折算保險金給付所以工作危險
增加或減少、職業或職務變更,記得要通知保險公司,尤其是傷
害險及意外險之類的商品,若未為上述變更之通知,保戶的保障
可能縮水,或平白多繳非屬自己職業類別之保費,損及自身的權
益,不可不注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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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示範條款有沒有約束力?我是不知道,如果你上法院跟法官說
沒拘束力且法官會信你,那應該就沒有約束力。但法官應該會比較
願意採用法定文書資料,還是某人的口頭自創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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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網路資訊提供:
(1)http://ppt.cc/YAPw
(2)http://ppt.cc/HS~6
(3)http://ppt.cc/_P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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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富邦新平安福保單,有問題的地方在於可做2種解釋

一、無須告知[要、被保險人主張條款無說明],保險公司必須賠
(要、被保險人必定會做此主張)

1.條款內沒有[職業變更通知義務]
2.出事情(假設職業等級變成拒賠)
3.保險公司順利理賠

結論:職業變更不用告知


二、無須告知,但保險公司可主張投保人須知+DM+保險法來拒賠
(個人傾向此解釋,原因是:保險公司養一堆法務,很好用)

1.條款內沒有[職業變更通知義務]
2.出事情(假設職業等級變成拒賠)
3.§保險人(保險公司)主張「拒賠」
主張保險法+示範條款+富邦投保人須知+DM

§要、被保險人主張:招攬業務員與條款都沒有告知義務
不得拒賠

§法官一般實務見解
保單條款沒規定→回歸保險法→回歸民法

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
,依法理。」


至於是否引用[示範條款]?是否引用富邦[投保人須知]?
是否引用[DM]?你認為這裡法官要不要多看看其他判決?


結論:不用告知,但保險公司會陪你玩,看誰玩死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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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基本上就是由法律與法理所建構的文字,要買一個條款
寫的清清楚楚的(至少不低於示範條款效力),還是買一個出事情
還讓保險公司掌握解釋權的?保險業務招攬如果以[換工作不用
告知],直接申訴金管會,如導致要被保人有所損失,我個人是
一定會在蒐證齊全後,以刑民事告死這個業務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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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3-05-20
說得很清楚 有點趴趴的聲音
Ursula avatarUrsula2013-05-22
好專業喔XD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3-05-26
我先說我認為是要告知~~~
Ingrid avatarIngrid2013-05-29
若用引用保險法我認同如suzh講的,但用示範條款......
James avatarJames2013-05-30
以契約自由原則來說,為何要受限規範較多的示範條款
Megan avatarMegan2013-06-02
契約自由原則的例外與限制說 自行參酌
Gary avatarGary2013-06-04
至於要不要受限示範條款,我內文已提到
Oscar avatarOscar2013-06-05
你提到的例子是因為定期意外險的條款是用示範條款
Una avatarUna2013-06-07
我只能說定期化契約的精神在哪!
George avatarGeorge2013-06-10
保險法 59 條提到依契約內容去告知,若契約內容沒有,
還需要告知嗎?
Edwina avatarEdwina2013-06-14
我不知道殺人犯法,所以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