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S揭露義務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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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版上的高手,

關於IDS揭露義務的問題,

發明人申請TW和US,

若US審查有引證1(D1 US xxxxxxx)、引證2(D2 US xxxxxxx),
而TW審查有引證1(D1 US xxxxxxx)、引證2(D2' TW xxxxxxx),
其中TW D1與US D2相同,
而TW D2'是US D2的Patent Family,

若是這樣,那D2'需要提報為IDS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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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ndice avatarCandice2013-06-08
個人非高手...單純認為揭露一案即可 (兩案亦無妨~)
Joe avatarJoe2013-06-11
提 因為是審查意見 建議不要偷懶 有提有保佑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3-06-15
同樣一張表格,你頂多要多出一份翻譯+譯者聲明
何必偷懶?
Doris avatarDoris2013-06-20
謝謝分享 只是不了解的事 只是多出一份翻譯+聲明而已嗎?
提IDS不是也需要費用? 若D2'不提的話 不就不需要額外的費用?
Callum avatarCallum2013-06-24
其實會這樣問一來的確是有費用的考量 二來就是希望得到有否條
文上的支持(出處)
Belly avatarBelly2013-06-27
想省錢的話,不用提風險不高。
Freda avatarFreda2013-07-01
若想省錢,建議不要玩專利,付權利金解決比較簡單。
Mia avatarMia2013-07-02
付權利金? 不了解f大的意思 原問題是"審查"的階段,而非
Lily avatarLily2013-07-06
侵權訴訟的階段…是不是混為一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