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LAIMER (排除) 一問 2173.05(i)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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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mpep 2173.05(i) 中 有對disclaimer 進行說明

其有述及 以disclaimer 對claim進行限縮時需有揭露基礎

惟其未對揭露基礎進行清晰的定義 故來請教各位先進們的意見



現有申請案甲 特徵為 K之重量百份比為 50%~70%
引證A 揭露有 K之重量百份比為 0~ 50%

若甲之申請人將CLAIM 修正如下,請問其修正是否具有揭露基礎?

K之重量百份比為50%~70%,K不包含50%。


私以為是有基礎的

理由是早前APPLE有一案 其關於在瀏覽器右側顯示文件所在頁於整份文件之何部份

APPLE利用DISCLAIMER 將傳統的移動換頁塊予以排除(未表列於原說明書)但被接受

並准予專利 請各位先進不吝給予意見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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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02-13
#1HMFKNAe 參考板上這篇文章,台中日歐在特定狀況下,
都允許排除說明書未揭露的先前技術,唯獨美國沒有相關規定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4-02-16
所以就美國來說,是否允許修改和先前技術的內容應該無關
假如以上前提沒錯,排除50,和排除55、60、65、70都一樣
Dinah avatarDinah2014-02-16
我個人認為是不行的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4-02-17
inherent,固有的,與生具有的。是答辯的關鍵。
Freda avatarFreda2014-02-20
雖然沒有揭露,但一看就知道固有地有揭露。
Zanna avatarZanna2014-02-21
謝謝m大跟i大指教
Rae avatarRae2014-02-25
請問p大,關於該apple的專利案,是否能提供專利號,謝謝。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4-02-25
inherent 可以參考 MPEP 2163。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4-02-28
抱歉 手邊沒案號 只記得 claim 1 有"not a scrollbar"
Lily avatarLily2014-03-05
找到了 8,223,134 請參酌
Gary avatarGary2014-03-10
not a scrollbar 在原始權利要求就有記載了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03-13
不好意思 小的記性不好 Q_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