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案子T1於3月在台灣申請新型
又以T1分別在中國申請C1
美國申請U1 並主張台灣T1的優先權
最近我們老闆在T1基礎上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徵
10月在台灣及中國分別又以主張T1優先權再送了一次新型 T2/C2
現在要送美國 事務所建議我們美國的U2 以T1的CIP提申請
請問:在T1基礎上增加的new matter 能以T2申請優先權?
因為事務所告訴我們 台灣專利T2已經主張了T1的國內優先權
此時T2已經不能被視為國際首次申請案 因此美國專利U2不能夠主張T2的國際優先權
請問版友 是否如事務所說的呢? 那我們新增的new matter不就無法受到保護了嗎?
希望有大大可以幫忙解惑 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