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創業者尋求專利保護 - 專利
By Freda
at 2016-08-26T15:21
at 2016-08-26T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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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http://bit.ly/2bM3xyD
【APP創業者尋求專利保護】
圖、涉及商業方法專利複審案件駁回理由分析
據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於今(2016)年7月29日引述自經濟參考報的報導指出,
APP是英文單詞Application的縮寫,其中文含義指移動終端應用程序。
基於APP產業對社會生活的廣泛影響,
中國也先後出台一系列鼓勵APP產業健康、蓬勃發展的優惠政策。
APP知產保護話題引發關注
與此同時,有關APP知識產權保護的話題也引發社會普遍關注。
一個APP從產品創意到頁面設計,再到大規模推廣,
幾乎每個過程都與知識產權息息相關。
APP頁面內容、設計、美工等涉及版權問題,
如果相關內容被他人抄襲就可能會構成版權侵權,
「大眾點評」APP就曾向「食神搖搖」APP主張過類似的版權侵權。
當然,除了版權法,權利人還可以通過商標法來保護APP,
諸如在「微信」、「嘀嘀」等商標案件中,
一系列與APP商標有關的爭議,引發社會熱議。
然而,無論是版權法還是商標法,
它們都無法保護到APP的核心功能,因此都存在較大的局限性。
就版權而言,
如果侵權者改變了APP的頁面設計,
但依然模仿原創APP的功能,便可以繞開版權法保護;
就商標而言,
如果侵權者改變APP的名字,
就可以繞過商標法保護。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
APP的創業者們開始尋求APP的專利保護,
試圖通過專利法來保護APP的核心思想與功能。
哪些APP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專利法上沒有專門關於「APP」專利的分類,
與其相關的是時下備受矚目的計算機軟件專利和商業方法專利。
從本質上講,
它就是一個計算機軟件。
與此同時,
絕大多數的APP旨在實現一種商業方法。
APP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雖不是同一概念,
但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
很多基於APP通信、金融、管理、娛樂等方面的專利已經落入到商業方法專利的範疇,
有關商業方法專利的研究成果對研究APP專利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然而,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APP專利的時候,
則不能簡單地用「計算機軟件專利」或者「商業方法」專利來概括,
而是要根據現行《2015國際專利分類標準》具體確定其專利類型。
國際專利分類標準向來主要是依據技術手段(或技術類型)來對專利進行分類的。
就實現APP功能的技術手段而言,涉及APP的專利主要屬於「G06Q」分類。
中國APP專利在2003年之後呈現大幅增長趨勢,
在2015年APP相關專利申請數量超過1萬件,達到峰值。
但授權數量卻極少,2012年最高,還不足600件,
這說明絕大多數APP專利申請最終並沒有被授權。
這也讓眾多APP設計者們備感困惑:APP是否能夠受到專利保護?
APP需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能被授予專利?
2009年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商業方法專利的審查方式」作出嘗試性規範,
但由於缺少法律的明確定位,
對於社會普遍關心的「APP能否申請專利,以及如何申請專利」
等重要問題並沒有給予準確回答。
為此,國務院在2015年6月份出台的
《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將「研究商業方法等新形態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列入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創造性」標準難衡量
由於缺少專門的規範,
APP專利申請時只能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中最相近似的規定。
APP的各項功能主要依賴於計算機程序完成,
因此可納入計算機軟件專利範疇。
按其規定,APP如屬於「純粹的智力規則」則被排除在專利授權範圍之外;
如屬於一項「技術方案」則被納入專利授權範圍。
但在APP個案中如何判定「純粹的智力規則」或是「技術方案」還有待於出台專門的、
更加細化的標準。
在對中國681件涉及商業方法專利複審案件駁回理由分析後,
以評述專利創造性為駁回理由的占19.53%,
以評述專利客體為駁回理由的占74.6%,
以「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為駁回理由的占1.17%。
在涉及APP等商業方法專利案件審查時,
在評述創造性的比例方面,
中國知識產權局(19.53%)遠遠低於美國專利商標局(88%)和歐洲專利局(69.3%)。
如此直接根據公知常識作出判斷,缺少對其創造性的評述,
缺少引證文件的論證的審查方法,勢必導致駁回決定的科學性和說服力不足。
根據中國《專利法》規定,
「新穎性」、「創造性」是發明專利授權的重要條件。
與其他類型專利相比較,
APP專利的新穎性是較難查詢對比文件的,
它一般不會記載於申請日之前的文獻(論文或出版物)中,
所以判斷APP的新穎性則是其審查過程中的一個難題。
「創造性」是APP專利被授權的一個重要條件。
在涉及APP專利時,問題會變得複雜,它既涉及計算機程序領域,
又涉及商業方法領域,那麼,這裡「創造性」的標準是什麼,
是計算機技術的創造性或是商業方法領域的創造性,都還有待於進一步細化規定。
───
同樣的困境,不知道台灣的APP業者在申請專利時,或試圖申請時,遇到的困難點是什麼?
政府未來又會有何作為呢?
--
【APP創業者尋求專利保護】
圖、涉及商業方法專利複審案件駁回理由分析
據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於今(2016)年7月29日引述自經濟參考報的報導指出,
APP是英文單詞Application的縮寫,其中文含義指移動終端應用程序。
基於APP產業對社會生活的廣泛影響,
中國也先後出台一系列鼓勵APP產業健康、蓬勃發展的優惠政策。
APP知產保護話題引發關注
與此同時,有關APP知識產權保護的話題也引發社會普遍關注。
一個APP從產品創意到頁面設計,再到大規模推廣,
幾乎每個過程都與知識產權息息相關。
APP頁面內容、設計、美工等涉及版權問題,
如果相關內容被他人抄襲就可能會構成版權侵權,
「大眾點評」APP就曾向「食神搖搖」APP主張過類似的版權侵權。
當然,除了版權法,權利人還可以通過商標法來保護APP,
諸如在「微信」、「嘀嘀」等商標案件中,
一系列與APP商標有關的爭議,引發社會熱議。
然而,無論是版權法還是商標法,
它們都無法保護到APP的核心功能,因此都存在較大的局限性。
就版權而言,
如果侵權者改變了APP的頁面設計,
但依然模仿原創APP的功能,便可以繞開版權法保護;
就商標而言,
如果侵權者改變APP的名字,
就可以繞過商標法保護。
正是在這一背景下,
APP的創業者們開始尋求APP的專利保護,
試圖通過專利法來保護APP的核心思想與功能。
哪些APP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專利法上沒有專門關於「APP」專利的分類,
與其相關的是時下備受矚目的計算機軟件專利和商業方法專利。
從本質上講,
它就是一個計算機軟件。
與此同時,
絕大多數的APP旨在實現一種商業方法。
APP專利與商業方法專利雖不是同一概念,
但隨著移動互聯網的發展,
很多基於APP通信、金融、管理、娛樂等方面的專利已經落入到商業方法專利的範疇,
有關商業方法專利的研究成果對研究APP專利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
然而,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APP專利的時候,
則不能簡單地用「計算機軟件專利」或者「商業方法」專利來概括,
而是要根據現行《2015國際專利分類標準》具體確定其專利類型。
國際專利分類標準向來主要是依據技術手段(或技術類型)來對專利進行分類的。
就實現APP功能的技術手段而言,涉及APP的專利主要屬於「G06Q」分類。
中國APP專利在2003年之後呈現大幅增長趨勢,
在2015年APP相關專利申請數量超過1萬件,達到峰值。
但授權數量卻極少,2012年最高,還不足600件,
這說明絕大多數APP專利申請最終並沒有被授權。
這也讓眾多APP設計者們備感困惑:APP是否能夠受到專利保護?
APP需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才能被授予專利?
2009年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商業方法專利的審查方式」作出嘗試性規範,
但由於缺少法律的明確定位,
對於社會普遍關心的「APP能否申請專利,以及如何申請專利」
等重要問題並沒有給予準確回答。
為此,國務院在2015年6月份出台的
《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
將「研究商業方法等新形態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列入當前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創造性」標準難衡量
由於缺少專門的規範,
APP專利申請時只能參考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審查指南》中最相近似的規定。
APP的各項功能主要依賴於計算機程序完成,
因此可納入計算機軟件專利範疇。
按其規定,APP如屬於「純粹的智力規則」則被排除在專利授權範圍之外;
如屬於一項「技術方案」則被納入專利授權範圍。
但在APP個案中如何判定「純粹的智力規則」或是「技術方案」還有待於出台專門的、
更加細化的標準。
在對中國681件涉及商業方法專利複審案件駁回理由分析後,
以評述專利創造性為駁回理由的占19.53%,
以評述專利客體為駁回理由的占74.6%,
以「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為駁回理由的占1.17%。
在涉及APP等商業方法專利案件審查時,
在評述創造性的比例方面,
中國知識產權局(19.53%)遠遠低於美國專利商標局(88%)和歐洲專利局(69.3%)。
如此直接根據公知常識作出判斷,缺少對其創造性的評述,
缺少引證文件的論證的審查方法,勢必導致駁回決定的科學性和說服力不足。
根據中國《專利法》規定,
「新穎性」、「創造性」是發明專利授權的重要條件。
與其他類型專利相比較,
APP專利的新穎性是較難查詢對比文件的,
它一般不會記載於申請日之前的文獻(論文或出版物)中,
所以判斷APP的新穎性則是其審查過程中的一個難題。
「創造性」是APP專利被授權的一個重要條件。
在涉及APP專利時,問題會變得複雜,它既涉及計算機程序領域,
又涉及商業方法領域,那麼,這裡「創造性」的標準是什麼,
是計算機技術的創造性或是商業方法領域的創造性,都還有待於進一步細化規定。
───
同樣的困境,不知道台灣的APP業者在申請專利時,或試圖申請時,遇到的困難點是什麼?
政府未來又會有何作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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