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至89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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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89年度以前處分資產溢價收入累計的資本公積,經股東會或全

體股東同意轉列保留盈餘,屬於87年度至89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部分轉列的盈餘,無須

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屬於86年度及以前年度處分資產

溢價收入部分,如於轉列保留盈餘後,其截至86年度的累積未分配盈餘超過同法第76條之

1規定限額時,得免歸戶課徵股東所得稅。

國稅局強調,上述87年度至89年度處分資產溢價收入的資本公積,既經依規定轉列保留盈

餘,之後營利事業分配盈餘,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比率的分

母應含括該轉列的盈餘。各業者如以該轉列的盈餘進行分配,應依同法條規定計算各股東

獲配的可扣抵稅額併同分配予股東,並應依同法第66條之4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4款規

定辦理。

【2004/03/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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