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新聞有說:
自99年9月24日起,「一次核定」的稅額小於300元,仍需繳納;唯在「一次核定」之後,
新發現仍要補稅的稅額,小於300元以下,稅務局不再發單給納稅義務人。
如果計算完需繳1000元的稅金,我是否可以只匯繳701元
少繳的299元,國稅局會跟我追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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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年9月24日起,「一次核定」的稅額小於300元,仍需繳納;唯在「一次核定」之後,
新發現仍要補稅的稅額,小於300元以下,稅務局不再發單給納稅義務人。
如果計算完需繳1000元的稅金,我是否可以只匯繳701元
少繳的299元,國稅局會跟我追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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