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3個英國智慧財 - 專利
By Dorothy
at 2017-11-03T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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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2017年10月1日開始生效的3個英國智慧財產權法案
http://bit.ly/2hzi3gd
一、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IP Unjustified Threats Act)
英國「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闡明涉入IP侵權爭議各方可以
採取的溝通方式,防止實際上並未發生IP侵權情事時,被利用不正當威脅來恫嚇或取得不
公平優勢,同時也提供一個明確的運作架構,使企業和其專業顧問用以解決爭議,包括在
訴諸法院前先嘗試協商解決。文本中列出法律架構的變動處,以及預期會對IP所有權人、
第三方、企業及法律服務業產生的影響。
二、註冊設計的網頁標記制度(Webmarking)
英國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新的稱為「Webmarking」─註冊設計的網頁標記制度,使用
者可以在他們的產品標記一個產品網址,取代註冊號數;不需直接在產品上標記註冊號數
,可減輕企業及註冊設計所有人的負擔和成本,目前的資訊科技(IT)已使大眾容易取得最
新的註冊產品資訊。
依據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發布的Webmarking企業指南,引進該制度前,註冊設計所有
人在他的設計遭受侵害時,如希望能獲得金錢賠償,必需在他們產品上標記「已註冊
(registered)」,或是該字的縮寫,並註明註冊設計號碼。這是因為侵權人如果能證明在
侵權發生當日他們不知道、也無從得知該設計已經註冊,就可以不予賠償,修法後被保護
的產品如已依上述方式註記,侵權人就不能使用這個理由。
註冊設計所有人如已在其產品上標記相關的網址連結,而該網址可以免費連線、且內容可
清楚連結到該產品的設計註冊號碼,便可受到同樣的保護,類似的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
起已在專利產品上實施。
註冊設計所有人可依自己偏好,繼續在他們的產品上註明相關註冊號數,也可以根本不標
記,但這樣在會降低向侵權人成功求償的機率;另要確保網站上產品資訊清楚、可取得且
隨時更新,使大眾可確認產品的註冊號,這攸關註冊設計所有人的權益,產品必需可明確
區別,例如要有相關型號和版本,這樣在侵權訴訟時才有機會取得賠償。
三、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刑罰修訂
自2017年10月1日起,英國有關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刑法條款已修訂,判刑最高可達10
年,刑度與目前實質的著作權侵權一致。
這次修法變動的條文是《著作權、設計及專利法案》第198條1(A)項及107條2(A)項,前者
規定侵害表演人的公眾權(making available right)構成刑事犯罪,後者則是指向公眾傳
播著作(communicate a work to the public)構成犯罪。
修訂條文亦刪除了關於「不利影響」(affect prejudicially)一詞的嚴格責任要素及語意
不明確的規定,而以金錢上的利得或損失來取代,呼應了《竊盜罪法》(Theft Act)的做
法;另亦增訂犯罪意圖(mens rea)-即明知有罪及故意(guilty knowledge and willful)
的規定,因此,現在必須能證明侵權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侵權行為將造成權利人的損失,
或者使權利人陷於遭受損失的風險。
http://bit.ly/2hzi3gd
--
科技政策研究與資訊中心—科技產業資訊室(iKnow)
http://iknow.stpi.narl.org.tw/
--
http://bit.ly/2hzi3gd
一、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IP Unjustified Threats Act)
英國「智慧財產權防濫訴法案」自2017年10月1日起生效,闡明涉入IP侵權爭議各方可以
採取的溝通方式,防止實際上並未發生IP侵權情事時,被利用不正當威脅來恫嚇或取得不
公平優勢,同時也提供一個明確的運作架構,使企業和其專業顧問用以解決爭議,包括在
訴諸法院前先嘗試協商解決。文本中列出法律架構的變動處,以及預期會對IP所有權人、
第三方、企業及法律服務業產生的影響。
二、註冊設計的網頁標記制度(Webmarking)
英國自2017年10月1日起實施新的稱為「Webmarking」─註冊設計的網頁標記制度,使用
者可以在他們的產品標記一個產品網址,取代註冊號數;不需直接在產品上標記註冊號數
,可減輕企業及註冊設計所有人的負擔和成本,目前的資訊科技(IT)已使大眾容易取得最
新的註冊產品資訊。
依據英國智慧財產局(UKIPO)發布的Webmarking企業指南,引進該制度前,註冊設計所有
人在他的設計遭受侵害時,如希望能獲得金錢賠償,必需在他們產品上標記「已註冊
(registered)」,或是該字的縮寫,並註明註冊設計號碼。這是因為侵權人如果能證明在
侵權發生當日他們不知道、也無從得知該設計已經註冊,就可以不予賠償,修法後被保護
的產品如已依上述方式註記,侵權人就不能使用這個理由。
註冊設計所有人如已在其產品上標記相關的網址連結,而該網址可以免費連線、且內容可
清楚連結到該產品的設計註冊號碼,便可受到同樣的保護,類似的制度自2014年10月1日
起已在專利產品上實施。
註冊設計所有人可依自己偏好,繼續在他們的產品上註明相關註冊號數,也可以根本不標
記,但這樣在會降低向侵權人成功求償的機率;另要確保網站上產品資訊清楚、可取得且
隨時更新,使大眾可確認產品的註冊號,這攸關註冊設計所有人的權益,產品必需可明確
區別,例如要有相關型號和版本,這樣在侵權訴訟時才有機會取得賠償。
三、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刑罰修訂
自2017年10月1日起,英國有關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刑法條款已修訂,判刑最高可達10
年,刑度與目前實質的著作權侵權一致。
這次修法變動的條文是《著作權、設計及專利法案》第198條1(A)項及107條2(A)項,前者
規定侵害表演人的公眾權(making available right)構成刑事犯罪,後者則是指向公眾傳
播著作(communicate a work to the public)構成犯罪。
修訂條文亦刪除了關於「不利影響」(affect prejudicially)一詞的嚴格責任要素及語意
不明確的規定,而以金錢上的利得或損失來取代,呼應了《竊盜罪法》(Theft Act)的做
法;另亦增訂犯罪意圖(mens rea)-即明知有罪及故意(guilty knowledge and willful)
的規定,因此,現在必須能證明侵權人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侵權行為將造成權利人的損失,
或者使權利人陷於遭受損失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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