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親等間的贈與現金與買賣土地 - 稅務
By Jacob
at 2015-12-11T18:40
at 2015-12-11T18:40
Table of Contents
感謝t大的解說,我跟朋友不清楚稅務人員的看法是否能接受我方的規劃方案,
去打聽的結果,向t大說明。請問大家有沒有相關建議。
※ 引述《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之銘言:
: 現在才要進行這種財產移轉規劃,實在是太慢了,除非承辦
: 人員為你拼命趕件,否則應該來不及在104年12月31日前登記完
: 畢。(主要是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增值稅辦理要花很多時
: 間。)
這我忘了問。請問各位網友以及t大,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增稅稅率,
好像是(地方)稅捐稽徵處的業務。下週一趕辦,會在半個月內審核不完嗎?
(就我所知,我朋友他們房地沒有用作營業用途--因為父親是公務員退休;女兒待業中)
此外,「每年度」的認定截止日期,是以「送件日」還是「核定日」?
照t大的說法,好像是核定日囉?
: 如果是我規劃的話:
: 一、在簽私契之前,資金就要先到位,父母先贈與現金給子
: 女。(贈與稅免稅額是220萬)
我原先也是這麼想。但稅務人員(不同國稅局承辦人員)說法不一,懇請大家分析:
1.甲承辦人認為:若父親贈與女兒220萬元,此時要申報一筆贈與稅(免稅額度內)
但接著女兒以這220萬元加上自身的自有存款去買父親的土地;因為國稅局會審核女兒的
金融機構存摺上的資金流動情形,既然先前幾天女兒戶頭剛流入220萬元,那麼
女兒所出的340萬元中的220萬元的部份,仍會被視為是贈與,要計入贈與稅處理範圍。
除非時間拉長,今年贈送220萬元,「明年」再使用這筆錢(即使只是一部分)去向贈與人
買地。
我的心得:照甲的說法,所以恐怕這邊會有認定上,「(父親)當事人向國稅局申請和女
兒間確實是買賣,請國稅局認定不是贈與」,結果被打回票的風險。
2.乙承辦人則建議,父親不必先匯入220萬元。依舊與女兒簽訂340萬元的買賣土地
契約,女兒先支付原先存款中的120萬元,留下220萬元未支付。然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自然認定張父容許女兒暫時未支付的部份,是贈與。但因為這部份沒超過220萬元
,所以免贈與稅。
我的心得:只是,只支付「一部分」價金,這樣在買賣契約的「文字措辭」上,怎麼
妥善交待「還沒支付」的價金要怎麼(選擇)「合法」(的債權類型)支付?
這也牽涉到t大最後講的法律文件的穩妥的層面...
: 二、今年,以公告土地現值訂立私契,先買土地就好了(如
: 果不是公寓或農舍的話)。
請問,私契是自己撰寫,或是用地政事務所的購買契約範本就好了?
(也就是我們搞不清楚要區分公契/私契,或其實不必區分,用地政事務所的範本即可)
: 三、明年父母把錢再贈與給子女。
: 四、子女以手邊有的最多現金來訂立私契,再買房屋。(墊
: 高房屋的購屋成本,將來賣出的話,節省房地合一稅,本案例是
: 只有房子部分要課徵房地合一稅而已。)
但女兒戶頭裡的現金,連土地的公告現值一半都不到,大概40%而已。
稅捐處的人員說,若約定價金低於公告現值,這會有日後被政府照女兒自訂的價
收買女兒買進土地的這筆A地的風險。
: 五、後年父母再把錢贈與給子女。
: 不過,聽說這一套的節稅方式只能在今年底前這樣子用而已
: ,明年1月1日後就不能這麼用了。
: 本案風險是父母來不及把想移轉給子女的不動產及動產流程
: 完結前,父母就去世了。另外相關法律文件及資金流程要處理妥
: 善,不然將來可能會有法律問題。
張三(父親)的健康,我猜兩年內大致維持得住,謝謝t大的指點。
--
去打聽的結果,向t大說明。請問大家有沒有相關建議。
※ 引述《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之銘言:
: 現在才要進行這種財產移轉規劃,實在是太慢了,除非承辦
: 人員為你拼命趕件,否則應該來不及在104年12月31日前登記完
: 畢。(主要是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土地增值稅辦理要花很多時
: 間。)
這我忘了問。請問各位網友以及t大,自用住宅用地的土增稅稅率,
好像是(地方)稅捐稽徵處的業務。下週一趕辦,會在半個月內審核不完嗎?
(就我所知,我朋友他們房地沒有用作營業用途--因為父親是公務員退休;女兒待業中)
此外,「每年度」的認定截止日期,是以「送件日」還是「核定日」?
照t大的說法,好像是核定日囉?
: 如果是我規劃的話:
: 一、在簽私契之前,資金就要先到位,父母先贈與現金給子
: 女。(贈與稅免稅額是220萬)
我原先也是這麼想。但稅務人員(不同國稅局承辦人員)說法不一,懇請大家分析:
1.甲承辦人認為:若父親贈與女兒220萬元,此時要申報一筆贈與稅(免稅額度內)
但接著女兒以這220萬元加上自身的自有存款去買父親的土地;因為國稅局會審核女兒的
金融機構存摺上的資金流動情形,既然先前幾天女兒戶頭剛流入220萬元,那麼
女兒所出的340萬元中的220萬元的部份,仍會被視為是贈與,要計入贈與稅處理範圍。
除非時間拉長,今年贈送220萬元,「明年」再使用這筆錢(即使只是一部分)去向贈與人
買地。
我的心得:照甲的說法,所以恐怕這邊會有認定上,「(父親)當事人向國稅局申請和女
兒間確實是買賣,請國稅局認定不是贈與」,結果被打回票的風險。
2.乙承辦人則建議,父親不必先匯入220萬元。依舊與女兒簽訂340萬元的買賣土地
契約,女兒先支付原先存款中的120萬元,留下220萬元未支付。然後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國稅局自然認定張父容許女兒暫時未支付的部份,是贈與。但因為這部份沒超過220萬元
,所以免贈與稅。
我的心得:只是,只支付「一部分」價金,這樣在買賣契約的「文字措辭」上,怎麼
妥善交待「還沒支付」的價金要怎麼(選擇)「合法」(的債權類型)支付?
這也牽涉到t大最後講的法律文件的穩妥的層面...
: 二、今年,以公告土地現值訂立私契,先買土地就好了(如
: 果不是公寓或農舍的話)。
請問,私契是自己撰寫,或是用地政事務所的購買契約範本就好了?
(也就是我們搞不清楚要區分公契/私契,或其實不必區分,用地政事務所的範本即可)
: 三、明年父母把錢再贈與給子女。
: 四、子女以手邊有的最多現金來訂立私契,再買房屋。(墊
: 高房屋的購屋成本,將來賣出的話,節省房地合一稅,本案例是
: 只有房子部分要課徵房地合一稅而已。)
但女兒戶頭裡的現金,連土地的公告現值一半都不到,大概40%而已。
稅捐處的人員說,若約定價金低於公告現值,這會有日後被政府照女兒自訂的價
收買女兒買進土地的這筆A地的風險。
: 五、後年父母再把錢贈與給子女。
: 不過,聽說這一套的節稅方式只能在今年底前這樣子用而已
: ,明年1月1日後就不能這麼用了。
: 本案風險是父母來不及把想移轉給子女的不動產及動產流程
: 完結前,父母就去世了。另外相關法律文件及資金流程要處理妥
: 善,不然將來可能會有法律問題。
張三(父親)的健康,我猜兩年內大致維持得住,謝謝t大的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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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12-15T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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