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親等間的贈與現金與買賣土地 - 稅務
By Caroline
at 2015-12-10T22:06
at 2015-12-10T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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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某個好友家的事情,因為她心頭很亂,所以我幫忙整理她的情況求問,人名都用代稱,
請教大家下列狀況的合法節稅方式。
張三配偶去世;張三唯有二個女兒張四與張五。因為已出嫁的張四先前對張三配偶不孝,
高齡而來日無多的張三決定將自身財產看用什麼方式逐步移轉給張五。
張三主要有一筆自用A地、其上有自用(目前與未出嫁的張五共住)B屋一間;
另有存款。
張三粗略財產分佈如下:
1.存款約230萬元。
2.A地公告現值x面積=公告現值總額340萬元。
3.B屋(詳細名稱我忘了,不是市價就對了)公告現值=70萬元。
一、可能不考慮遺贈的方式節稅;因為張三對張四失望,生前能儘量移轉給張五就在其他
節稅的限度內為之。
二、因為自用土地的移轉,方式採取購買或贈與,在土地增值稅上面有差異,所以選購買
方式(不是虛假,真的打算去做張三與張五間的銀行匯款紀錄)而不是贈與方式,這樣土
增稅(用一生一屋模式的稅率)可以少10%,約省34萬元。
三、張五因在家照顧張三,無固定收入,無法以向銀行貸款約定以張五為還款人。稅務人
員已答覆稱實務經驗上不會承認這種支付方式可抵免稅,因為張五要有固定收入才行。
但是張五存款僅有約175萬元,連向張三買A地的公告地價的金額都無法支付。
(因為明年土地交易要開始課所得稅,所以不分兩次買,能今年全買好,對張家來說較省
土地交易的所得稅)是否有合法的方式解套?配合贈與稅的免稅額。
目前我替張家想到的方式(請大家分析)是,
1.張三先從銀行帳戶匯220萬元到張五戶頭(善用張三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
這樣張五戶頭就有395萬元。
2.然後張三與張五簽訂買賣A地的契約,價金340萬元(或是要依什麼價格才會被國稅局認
為確實購買而不是以低價被稅務人員誤解是贈與?這方面也請教一下,因為張家想合法節
稅,不是要逃漏稅,所以一切依政府法規,只是,不知法規怎麼認定合理土地售價?)。
3.然後張五將自己戶頭中的340萬元(或是依照網友建議的,但頂多390萬元的款項,
匯到張三銀行戶頭。
4.將相關匯款證明與契約,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間買賣視為贈與的例外」。請問會被
稅務人員說「張三先贈與張五金錢,張五才有足夠的錢買A地,所以視為張三將A地贈與給
張五!」嗎?
請問上述想法,有沒有哪裡不合法的疏漏?請指點我去告訴朋友避免。然後可否建議
一下儘量能節到稅的方式(配合上述儘量不採遺贈的方式)?
順便請問,確實,現在已經12月了,「每年的」免稅額,是以國稅局「核定」之日計算嗎
?換言之,送件後,若國稅局年末業務繁忙,稅務人員明年一月才核定,那麼張三今年
220萬元的免稅額就浪費了嗎?
謝謝說明啊~
--
請教大家下列狀況的合法節稅方式。
張三配偶去世;張三唯有二個女兒張四與張五。因為已出嫁的張四先前對張三配偶不孝,
高齡而來日無多的張三決定將自身財產看用什麼方式逐步移轉給張五。
張三主要有一筆自用A地、其上有自用(目前與未出嫁的張五共住)B屋一間;
另有存款。
張三粗略財產分佈如下:
1.存款約230萬元。
2.A地公告現值x面積=公告現值總額340萬元。
3.B屋(詳細名稱我忘了,不是市價就對了)公告現值=70萬元。
一、可能不考慮遺贈的方式節稅;因為張三對張四失望,生前能儘量移轉給張五就在其他
節稅的限度內為之。
二、因為自用土地的移轉,方式採取購買或贈與,在土地增值稅上面有差異,所以選購買
方式(不是虛假,真的打算去做張三與張五間的銀行匯款紀錄)而不是贈與方式,這樣土
增稅(用一生一屋模式的稅率)可以少10%,約省34萬元。
三、張五因在家照顧張三,無固定收入,無法以向銀行貸款約定以張五為還款人。稅務人
員已答覆稱實務經驗上不會承認這種支付方式可抵免稅,因為張五要有固定收入才行。
但是張五存款僅有約175萬元,連向張三買A地的公告地價的金額都無法支付。
(因為明年土地交易要開始課所得稅,所以不分兩次買,能今年全買好,對張家來說較省
土地交易的所得稅)是否有合法的方式解套?配合贈與稅的免稅額。
目前我替張家想到的方式(請大家分析)是,
1.張三先從銀行帳戶匯220萬元到張五戶頭(善用張三每年的贈與稅免稅額),
這樣張五戶頭就有395萬元。
2.然後張三與張五簽訂買賣A地的契約,價金340萬元(或是要依什麼價格才會被國稅局認
為確實購買而不是以低價被稅務人員誤解是贈與?這方面也請教一下,因為張家想合法節
稅,不是要逃漏稅,所以一切依政府法規,只是,不知法規怎麼認定合理土地售價?)。
3.然後張五將自己戶頭中的340萬元(或是依照網友建議的,但頂多390萬元的款項,
匯到張三銀行戶頭。
4.將相關匯款證明與契約,向國稅局申報「二親等間買賣視為贈與的例外」。請問會被
稅務人員說「張三先贈與張五金錢,張五才有足夠的錢買A地,所以視為張三將A地贈與給
張五!」嗎?
請問上述想法,有沒有哪裡不合法的疏漏?請指點我去告訴朋友避免。然後可否建議
一下儘量能節到稅的方式(配合上述儘量不採遺贈的方式)?
順便請問,確實,現在已經12月了,「每年的」免稅額,是以國稅局「核定」之日計算嗎
?換言之,送件後,若國稅局年末業務繁忙,稅務人員明年一月才核定,那麼張三今年
220萬元的免稅額就浪費了嗎?
謝謝說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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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da
at 2015-12-14T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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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12-17T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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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12-19T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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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5-12-20T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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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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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than
at 2016-01-27T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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