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過文了,但因為覺得問題比較複雜所以還是PO文發問了
我跟先生在104年結婚,也在104年生了第一個小孩。
報稅軟體上有寫104年結婚的夫妻,可以分開或合併申報。
先生、兒子和公公婆婆戶籍在A地
我的戶籍在娘家,以下稱B地
婆婆是完全沒有收入但未滿60歲的家庭主婦
之前婆婆都是給公公報扶養,
但由於公公去年退休,達免稅額,所以婆婆要給我們報扶養。
如果是夫妻合併申報
被扶養人:有兒子、婆婆,
問題一、
婆婆以前都是給公公報扶養,現在轉給我們夫妻報扶養,
理論上是可以的吧?!
問題二、
我弟弟有兩個小孩,一個是去年12月底出生的,一個二歲
弟媳領育嬰津貼到去年2月,
之後改領未就業育兒津貼,一個月2500,從3月領到10月。
弟弟工作到去年四月,後來就自己開店賣小吃。
他們夫妻未達報稅標準。
弟弟的女兒戶籍在B地,跟我同戶籍,
我跟先生合併申報時,除了兒子、婆婆,能不能再加上我弟弟的女兒來報扶養?
以這種情況來說,主申報者是否由我來擔任比較合適呢?
第一次報稅,問題若是問得太差,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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