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結婚,不同戶籍及扶養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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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過文了,但因為覺得問題比較複雜所以還是PO文發問了

我跟先生在104年結婚,也在104年生了第一個小孩。

報稅軟體上有寫104年結婚的夫妻,可以分開或合併申報。

先生、兒子和公公婆婆戶籍在A地

我的戶籍在娘家,以下稱B地

婆婆是完全沒有收入但未滿60歲的家庭主婦

之前婆婆都是給公公報扶養,

但由於公公去年退休,達免稅額,所以婆婆要給我們報扶養。

如果是夫妻合併申報

被扶養人:有兒子、婆婆,

問題一、

婆婆以前都是給公公報扶養,現在轉給我們夫妻報扶養,

理論上是可以的吧?!

問題二、

我弟弟有兩個小孩,一個是去年12月底出生的,一個二歲

弟媳領育嬰津貼到去年2月,

之後改領未就業育兒津貼,一個月2500,從3月領到10月。

弟弟工作到去年四月,後來就自己開店賣小吃。

他們夫妻未達報稅標準。

弟弟的女兒戶籍在B地,跟我同戶籍,

我跟先生合併申報時,除了兒子、婆婆,能不能再加上我弟弟的女兒來報扶養?

以這種情況來說,主申報者是否由我來擔任比較合適呢?

第一次報稅,問題若是問得太差,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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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nna avatarDonna2016-05-06
你們要申報婆婆完全沒問題
Oliver avatarOliver2016-05-10
你姪女=其他親屬,請自行爬文吧,
你弟弟未達報稅標準≠無謀生能力
Zanna avatarZanna2016-05-13
文章代碼(AID): #1JTkAhaE (tax)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6-05-15
基本上你要申報扶養其他親屬也是可以,只不過如果之後國稅
局審核不通過的話你還是要補稅。
Iris avatarIris2016-05-19
基本上如果弟弟有所得及財產,就很難通過,民法規定父母
Leila avatarLeila2016-05-23
要扶養自己的小孩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6-05-26
其他親屬的審查比較嚴格,因為大家都想增加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