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重購住宅的問題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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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重購住宅的問題,我不是很了解,加上我覺得我們家目前的狀況似乎略微複雜(?)
,所以在此請問各位。

我本人為學生,但已婚。去年底我們家有買、賣房子,原來的房子是我的名字,之後購置
新屋時,是登記在我太太的名下。

舊屋賣出時,比原來購買的價格要來得高,之後則全數用於購買新屋,但新屋的名字是登
記在我太太的名下,而他是國小教師,今年還不用課稅。

在這種情況下,請問該如何處理購屋這部分的報稅問題?因為我沒有收入,所以之前都是
算在我母親底下的撫養人,但現在的情況是,去年我是以我的名字賣出房子,並以我太太
的名字購置新屋,但她不用繳稅,這樣該怎麼填寫報稅的表單啊?(因我去年底才結婚,
這樣我是否還能夠以我母親底下的撫養人而與我母親合併申報?)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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