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現在海外收入課稅及贈與稅都有新規定
所以想請問板上大家一個奇怪的稅務問題
理論上不太會有同年度 A贈與B繳交贈與稅 同一年當中B贈與A又繳交贈與稅的情況
但是假設A要規避海外獲利
所以A贈與B 300萬
這時候A要付贈與稅(300-220)X10%=8萬
在同一年當中假設B海外獲利600萬好了
若要要規避稅務 B每年贈與A 200萬 共三年
這樣的話應該是在税法上合法吧?
但是另一情況是
假設B不想要這樣麻煩 所以直接在同一年裡頭
將600萬一次贈與A 這樣B要交贈與稅 (600-220) X 10 %= 38萬
這樣應該也是無誤吧?
但問題是 這樣同一年當中 一開始A贈與B 然後B又贈與A
雖然也有繳交贈與稅 但是顯然A就是要規避海外獲利
這樣雖然誠實繳交贈與稅 會不會變成此地無銀三百兩啊?
感謝各位大大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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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想請問板上大家一個奇怪的稅務問題
理論上不太會有同年度 A贈與B繳交贈與稅 同一年當中B贈與A又繳交贈與稅的情況
但是假設A要規避海外獲利
所以A贈與B 300萬
這時候A要付贈與稅(300-220)X10%=8萬
在同一年當中假設B海外獲利600萬好了
若要要規避稅務 B每年贈與A 200萬 共三年
這樣的話應該是在税法上合法吧?
但是另一情況是
假設B不想要這樣麻煩 所以直接在同一年裡頭
將600萬一次贈與A 這樣B要交贈與稅 (600-220) X 10 %= 38萬
這樣應該也是無誤吧?
但問題是 這樣同一年當中 一開始A贈與B 然後B又贈與A
雖然也有繳交贈與稅 但是顯然A就是要規避海外獲利
這樣雖然誠實繳交贈與稅 會不會變成此地無銀三百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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