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自用住宅稅率 - 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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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爸爸、媽媽、哥哥(已成年)、妹妹(未成年),一家四口

爸爸買了一棟 A屋 供全家居住,即爸爸為土地所有權人

爸爸、媽媽、哥哥、妹妹 均在同一地址設籍

因為爸爸(土地所有權人)把戶籍設在自己購買的 A屋,故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後來媽媽購買B屋且登記在自己名下,把哥哥的戶籍自 A屋 遷出,搬到 B屋



接著把人物代入解釋函裡,就能明瞭了

解釋函內容如下:

與土地所有權人(爸爸)同址設籍之配偶(媽媽)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妹妹),

另有土地(B屋)供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哥哥)設籍居住,

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目前則無1處之限制。

亦即每一所有權人之土地(爸爸的A屋、或媽媽的B屋),

在不超過土地稅法第17條之面積限制內,如符合其他相關規定,

均得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前經本部68/05/14台財稅第33165號函核示在案。


均得=都可以囉


好像是這樣吧,不知道其他人有沒有不同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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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1-11-06
以這個案例,就算屋主都是爸爸,原本就可以申請兩處自宅優惠.
David avatarDavid2011-11-08
問題點還是在解釋,夫妻倆人可以各自在不同房子都享有優惠.
Connor avatarConnor2011-11-09
樓上說的是,B屋登記在爸爸,或媽媽,或未成年子女都可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