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大好:
有兩個想請教大家,
首先,在請求項中,其描述之元件有標示對應圖式的號碼,
譬如說:本體(10)、控制件(100)..
這樣的寫法會不會限縮專利範圍僅在於圖式的實施態樣?
第二個問題是,公司以前有件套筒的美國設計專利,
委辦事務所一如往常的繪製六面視圖+立體圖
但被審委核駁頂視圖與底視圖無法判斷其深度與相對位置,
意想不到的是,事務所竟然就把頂視圖與底視圖刪除,
然後就取得到專利了!
頭大的是,套筒的主要特徵就在於齒型, 現在只剩下一個立體圖可以判斷齒型的外觀
前後左右視圖全都一樣是長方形....orz
請問依靠僅剩的立體圖要主張套筒齒型的外觀是否有困難?
是否能將頂視圖與底視圖補回去?
以上問題,再請各位板大前輩幫忙解惑!
先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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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個想請教大家,
首先,在請求項中,其描述之元件有標示對應圖式的號碼,
譬如說:本體(10)、控制件(100)..
這樣的寫法會不會限縮專利範圍僅在於圖式的實施態樣?
第二個問題是,公司以前有件套筒的美國設計專利,
委辦事務所一如往常的繪製六面視圖+立體圖
但被審委核駁頂視圖與底視圖無法判斷其深度與相對位置,
意想不到的是,事務所竟然就把頂視圖與底視圖刪除,
然後就取得到專利了!
頭大的是,套筒的主要特徵就在於齒型, 現在只剩下一個立體圖可以判斷齒型的外觀
前後左右視圖全都一樣是長方形....orz
請問依靠僅剩的立體圖要主張套筒齒型的外觀是否有困難?
是否能將頂視圖與底視圖補回去?
以上問題,再請各位板大前輩幫忙解惑!
先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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