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他益信託課稅--本金自益孳息他益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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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trustme:要討論重複課稅我想有兩個前提問題要先處理: 12/23 23:21
: → trustme:1.重複課稅的定義為何?如果指的是對同一客體課兩次稅,那: 12/23 23:21
: → trustme:2. 客體的定義為何? 12/23 23:22
簡單來說 客體是能夠表彰負稅能力的東東

要選對客體才能符合量能課稅的第一小步

一般來說 稅捐客體大抵分為三類 所得 財產 支出

這三樣是規範上認為可以表彰負稅能力的東東



然而 並不是所有的支出都能表彰負稅能力 這也就是為什麼你支出醫療費用 教育費

不課所得稅(列舉扣除) 你支出時也不會課營業稅(支出 一種轉嫁稅)的原因 根本不認為

這種支出是商業行為 財產稅及所得稅某些部份也是一樣


一般來說重複課稅的定義是對同一稅捐客體以不同稅目課兩次稅(ex營業稅與貨物稅
都是支出)
不過經濟利益的實質也是重點之一 是在重複課稅這個概念時要注意到的


例如有認為財產稅不恰當 因為財產稅之所以可以表彰負稅能力是因為我們認為財產

會產生孳息 所以實際上是對孳息課稅 如租金 就算是自己住也會認為是節省了租金

的支出~~~


但由於孳息的利益如租金 股息..等還會列入所得稅中

由於此經濟利益實質實在是太接近了 所以會被認為有重複課稅的嫌疑


這也是我自己提出所謂間接重復課稅的原因

支出稅與所得稅的經濟實質的關係參看上篇 為必要之惡也參看上篇
(如果稽徵技術夠的話 比如國家像神一樣能夠知道每個
人所得 那所得稅就夠 所得是最能表漳負稅能力)

不過所謂間接的概念是一種流動性的 會隨著其實際內容而其效力往左或右移動

也就是說其效力未必相同---最終還是得去觀查經濟利益的實質性或重疊性 而不可一概
而論(討論經濟利益實質的重疊性高低還是在於是否會過度違反
量能(實質)課稅

比如 隨著經濟利益的實質性越高

就會越往直接的重複課稅移動(例如支出與所得間 和財產稅(孳息)與所得間的經濟實質
重複性就不同--那權利與之後的實現那就更高 根本是變體而已)


大概是這樣

後面關於流動性的說明是比較關於法學方法 類型與概念的層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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