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直在研究自己的保單,我保的主約是南山的康祥一生終身壽險D型
給付條件是身故或是發現初次罹癌、全殘廢等,裡面有一條款是寫,只
要給付「癌症保險金」或「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終止。
我的問題是:
1.因為我也有搭配癌症醫療險、住院醫療險的附約,如果發現罹癌
,依主約給付我一筆保險金後,附約也一併失效嗎?如果是這樣
,那保附約還有什麼意義?
2. 依據附約延續附加條款,裡面有提到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即被
保險人「...罹患該契約所約定之重大疾病、癌症疾病」..經本公司
同意並繳交自主契約終止之翌日欠繳之保險費,使得延續本附約效
力。是否即便發生癌症請求給付,導致主約終止,但仍可請求附約延
續效力?若是保證續保的附約,公司能否不同意呢?
以上問題不知道有沒有專家能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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