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知道有些保險公司的失能險或長期看護險是以殘廢等級表來認定,
如果被保險人有“重度”憂鬱症,長期住院或出院了也還沒有好、
要長期追蹤,這應該是屬於殘廢等級表中神經障害裡的三級殘吧!
我看保單條款裡面有寫到:
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
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
適用第三級。
這樣就符合理賠條件,這種解釋應該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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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險人有“重度”憂鬱症,長期住院或出院了也還沒有好、
要長期追蹤,這應該是屬於殘廢等級表中神經障害裡的三級殘吧!
我看保單條款裡面有寫到:
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
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高度障害;
適用第三級。
這樣就符合理賠條件,這種解釋應該沒有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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