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條例的契稅減免規定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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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稅務旬刊第2115期裡讀到一篇由李林水先生寫的<都市更新契稅減免法令漏

洞多>有一些問題不甚了解,所以上板來請教板友一下

http://tcftax.pixnet.net/blog/post/13642585
這裡有原文

根據都更條例第4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

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文章裡主要在探討第一次移轉的定義以及課徵契稅時的契價(移轉價值)的判定

從文章裡面提到了兩種觀點,卻沒有說明目前是以何種標準認定

第一次移轉的兩種觀點是

1. 地主以權利變換方式移轉給都更實施者,實施完成後再分配回原地主

2. 都更實施者於都更完成後,銷售予消費者

至於移轉價值判定則是不知要以市場價格還是評定標準價格來課這樣

這是我對文章的理解 若是有錯也請板友指正

我想請問的是所以現在實務上究竟是如何定義第一次移轉的時點和移轉價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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