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大大:
我想請問土地稅法第54II: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
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為什麼土地稅法,未辦理權利移轉登記要處罰呢?
因為按照同法第30條,土地增值稅稅率是累進稅率。
所以越晚移轉登記,稅官可以課到越多的稅?
我想我的理解有誤,不過
為什麼土地稅法54II要這樣規定呢?立法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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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土地稅法第54II: 土地買賣未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再行出售者,
處再行出售移轉現值百分之二之罰鍰。
為什麼土地稅法,未辦理權利移轉登記要處罰呢?
因為按照同法第30條,土地增值稅稅率是累進稅率。
所以越晚移轉登記,稅官可以課到越多的稅?
我想我的理解有誤,不過
為什麼土地稅法54II要這樣規定呢?立法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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