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多年前,贈與稅免稅額是100萬時,
是按一年度為認定時間區間
例如:12月31日贈與100萬,隔天1月1日再贈與100萬,
兩筆贈與不在同年度,所以都免稅
現在稅法應該修很多次,
想請教贈與稅一年220萬免稅,一年是如何認定?
是贈與達220萬時,開始計算一年後,再贈與就不列入計算,
還是跟以前一樣,以"年度"為認定標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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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按一年度為認定時間區間
例如:12月31日贈與100萬,隔天1月1日再贈與100萬,
兩筆贈與不在同年度,所以都免稅
現在稅法應該修很多次,
想請教贈與稅一年220萬免稅,一年是如何認定?
是贈與達220萬時,開始計算一年後,再贈與就不列入計算,
還是跟以前一樣,以"年度"為認定標準。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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