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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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

我前年買房、但去年又賣掉了(位在桃園蘆竹鄉)

因為賣給自己的阿姨,所以就是原價賣她

這樣子的話

我在所得資料部分,於財產交易所得的部分,
我應該是可以選"76自行列舉必要費用及成本",
然後收入總額跟必要費用成本都寫一樣的金額(500萬),對嗎?

那樣我還要檢附啥相關資料呢?


但我爸跟我說,我跟阿姨是只有辦理過戶而已,
所以不用報
阿姨也只有拿"房屋稅繳款書"、"契稅繳款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給我
(上面有寫買受人跟出賣人,這算是買賣還是過戶?)

我這樣到底算是需不需要報稅?

如果到時候真的搞錯,得課財產交易所得,
是不是 就是要課"契稅標準現值"乘以政府公告的比率,當作我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請各位大德指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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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y avatarMary2008-06-05
如果你沒自行舉證成本費用..答案的確就是國稅局會自動核課
Michael avatarMichael2008-06-05
財交所得(核定契價*一定百分比)
Selena avatarSelena2008-06-07
請一定要申報財交所得...
Edith avatarEdith2008-06-08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go2.tw/go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