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
我前年買房、但去年又賣掉了(位在桃園蘆竹鄉)
因為賣給自己的阿姨,所以就是原價賣她
這樣子的話
我在所得資料部分,於財產交易所得的部分,
我應該是可以選"76自行列舉必要費用及成本",
然後收入總額跟必要費用成本都寫一樣的金額(500萬),對嗎?
那樣我還要檢附啥相關資料呢?
但我爸跟我說,我跟阿姨是只有辦理過戶而已,
所以不用報
阿姨也只有拿"房屋稅繳款書"、"契稅繳款書"、"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給我
(上面有寫買受人跟出賣人,這算是買賣還是過戶?)
我這樣到底算是需不需要報稅?
如果到時候真的搞錯,得課財產交易所得,
是不是 就是要課"契稅標準現值"乘以政府公告的比率,當作我的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請各位大德指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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