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與財產交易所得 - 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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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爬過關於買賣房屋稅捐以及財產交易所得的文章

但是對於稅法了解很淺 怕有未顧及之處 損及買賣雙方權益

麻煩大家看一下下文是否有認知錯誤 或者 需要請代書幫忙

事實:

近日欲購買友人的房屋A 買賣的價金是一般市價 不過低於友人購入A屋之價錢

另外 友人去年買了B屋 (現住)與 C屋(預售) 打算自住

等C屋建成後 有出售B屋之可能

稅捐:

買賣A屋 友人需申請繳納土增稅 此部分因為A屋的土地並沒有增值 繳交金額0元

就自用住宅重購退稅部份 因為沒有繳交 所以不用申請退稅

我需要繳交契稅 此係以房屋評定價值*6/1000

友人申報綜所稅時可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三年內出售B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可以此扣除之

此處應該檢具A屋前後買賣的私契(債權契約)以及匯款證明

問題:

據了解在計算財產交易損失時

買賣契約如果沒有分別記載土地以及房屋的價金

會以 總價金 * (房屋評定價值/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現值) 來計算房屋價金

則是否仍有必要在A屋的買賣契約上分別約訂土地以及房屋的金額?

如果要分別約定 則該如何分配比例對雙方權益皆有顧及?

 會有這個問題是因為我翻閱家中以前代書代辦的公契

上面所記載的房屋價格以及土地價格比私契上總成交價格為低

我不清楚代書這樣記載是否有稅捐上的考量或者特殊計算公式

本來以為過戶程序簡單 打算自行辦理 節省代書費用

但是如果稅捐部分有更有利對方的可能

為了維護對方權益 免生糾紛 要另外請代書了 >"<

謝謝撥空看完冗長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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