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些形成發明的基本判斷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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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板上前輩好,

請教一下一些基本的觀念

小弟如果現有一個[方法]的發明
經過A+B+C1步驟-->形成D結果

其中A+b1=習知, C為習知 D結果為習知
A+c1-->D 是創新的, 不過效果很爛, 有做不出來的可能
所以因此列舉了一些創新的b2,b3,b4,b5....

由於
A+b1+c1-->D
A+b2+c1-->D....都是創新的

所以請問我可以在發明內文裡面陳述A+B+c1-->D
但是專利範圍卻只寫A+c1-->D嗎?

或是需要寫成A+(B的結構特徵:也就是各小b形成的共通結果)+c1--->D

不同的寫法可能會有什麼問題嗎?
感謝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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