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知道 若是本人先持有A屋 在兩年內欲售出 為避奢侈稅
而將A屋贈與給名下無不動產之親屬 之後再由親屬將A屋出售 這樣是視為假贈與真逃稅
以上為目前查到會視為逃漏稅的狀況~~~~
以下為本人目前狀況
但是若情況為本人先持有甲屋 再購入乙屋 並於年底與次年初將甲辦妥分割贈與給父親
(真贈與 無金流往來 已贈與完畢)
如此 乙屋便符合奢侈稅自用住宅規定 而這樣在兩年內將乙屋出售
算是假贈與真逃稅嗎?
還請版友們協助解惑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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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將A屋贈與給名下無不動產之親屬 之後再由親屬將A屋出售 這樣是視為假贈與真逃稅
以上為目前查到會視為逃漏稅的狀況~~~~
以下為本人目前狀況
但是若情況為本人先持有甲屋 再購入乙屋 並於年底與次年初將甲辦妥分割贈與給父親
(真贈與 無金流往來 已贈與完畢)
如此 乙屋便符合奢侈稅自用住宅規定 而這樣在兩年內將乙屋出售
算是假贈與真逃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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