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小弟想請教一下, 由於現在IT產品眾多,
: 很多東西甚至沒有正式又通用的譯名,
: 但仍然可以找到正式翻譯 (好比說大家都叫USB, 幾乎沒人叫 "通用序列匯流排")
: 如果文件使用這類翻譯名詞, 以避免被專利檢索, 以保護專利內容,
: 嗯...聽起來是有點不入流啦, 但這樣是否可行呢? 未來在法律攻防上,
: 會有不利之處嗎?
: -----
: 同上的是, 如果採用非正式翻譯呢?
: 好比直譯, 或是音譯, 大陸用語等...
小弟個人的見解:
未依標準譯名申請專利,
除了可能會被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條核駁之外,
若專利專責機關不查,讓這篇專利就這樣子通過的話,
將來專利權人若拿這篇專利去告人,
被告或許可以因為專利權人未依法使用標準譯名,
造成被告無法檢索到該篇專利,才會不知情而侵犯該專利。
主張專利權人與有過失,可減少或免除損害賠償。
上述的見解,小弟沒有找到案例支持,
不過依法理推論,的確有這個可能。
以上,若有錯誤,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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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atentcat.com/jforum/posts/list/0/87.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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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東西甚至沒有正式又通用的譯名,
: 但仍然可以找到正式翻譯 (好比說大家都叫USB, 幾乎沒人叫 "通用序列匯流排")
: 如果文件使用這類翻譯名詞, 以避免被專利檢索, 以保護專利內容,
: 嗯...聽起來是有點不入流啦, 但這樣是否可行呢? 未來在法律攻防上,
: 會有不利之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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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的是, 如果採用非正式翻譯呢?
: 好比直譯, 或是音譯, 大陸用語等...
小弟個人的見解:
未依標準譯名申請專利,
除了可能會被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3條核駁之外,
若專利專責機關不查,讓這篇專利就這樣子通過的話,
將來專利權人若拿這篇專利去告人,
被告或許可以因為專利權人未依法使用標準譯名,
造成被告無法檢索到該篇專利,才會不知情而侵犯該專利。
主張專利權人與有過失,可減少或免除損害賠償。
上述的見解,小弟沒有找到案例支持,
不過依法理推論,的確有這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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