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是, 目前試算大概五月要繳一萬多的稅金<-單身無扶養
家母去年無工作所以可以給我報扶養, 所以去年沒繳到這麼多
而今年她找到工作了, 但是也是前幾個月的事情
因為家母有房子, 所以我能夠跟家母建立一個租貸條約嗎?
這樣的方法能夠讓我多了一大筆房租扣除額嗎?
然後金額的額度算在剛好家母不用繳稅上限, 如此可以嗎?
因為剛剛有問一個會計師的友人, 他跟我說國稅局似乎不會過???不懂???
難道父母跟兒女不能建立租貸關係嗎?如果可以, 那這樣的作法有何問題呢?
煩請各位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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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去年無工作所以可以給我報扶養, 所以去年沒繳到這麼多
而今年她找到工作了, 但是也是前幾個月的事情
因為家母有房子, 所以我能夠跟家母建立一個租貸條約嗎?
這樣的方法能夠讓我多了一大筆房租扣除額嗎?
然後金額的額度算在剛好家母不用繳稅上限, 如此可以嗎?
因為剛剛有問一個會計師的友人, 他跟我說國稅局似乎不會過???不懂???
難道父母跟兒女不能建立租貸關係嗎?如果可以, 那這樣的作法有何問題呢?
煩請各位大大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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