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北區國稅局書面回覆 和先前討論有些許不同
※ 引述《badfood (我怕蟑阿螂)》之銘言:
: 請問稅法專家
: (1) 遺產稅法第十五條: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 ,併入其遺產總額
: (2) 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42號函釋略以:
: 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以贈與契約訂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 假設
: 某甲在101年起 每年至國稅局申報贈與名下股票220萬給其子某乙 取得國稅局免稅證明書
: 連續十年共贈與2200萬股票給某乙 但皆未辦理過戶登記
: 之後在111年初往生 111年並未辦理贈與
: 請問
: (1)
: 某甲在110年有感時日無多 在110年年底將該批股票一次過戶給某乙
: 某甲的遺產 應併入死亡前兩年贈與金額(440萬) 還是全部十年的贈與金額(2200萬)
書面回覆: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
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因某乙至某甲死亡前一年始受贈2,200萬元,
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為2,200萬元,
理由:
1.動產移轉以他人允收而生效力
2.財政部函釋係指不動產 未延伸至動產
3.法令解讀或有爭議 但此為該局內部討論結果 並會據此審核申報案件
: (2)
: 某甲在往生前皆未過戶股票給某乙 是否2200萬的股票均視為某甲遺產
: 謝謝
可以請求為債權 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請求權以1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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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dfood (我怕蟑阿螂)》之銘言:
: 請問稅法專家
: (1) 遺產稅法第十五條: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 ,併入其遺產總額
: (2) 財政部67年10月5日台財稅第36742號函釋略以:
: 贈與行為發生日的認定,以贈與契約訂立日為準,而不以移轉登記之日為準。
: 假設
: 某甲在101年起 每年至國稅局申報贈與名下股票220萬給其子某乙 取得國稅局免稅證明書
: 連續十年共贈與2200萬股票給某乙 但皆未辦理過戶登記
: 之後在111年初往生 111年並未辦理贈與
: 請問
: (1)
: 某甲在110年有感時日無多 在110年年底將該批股票一次過戶給某乙
: 某甲的遺產 應併入死亡前兩年贈與金額(440萬) 還是全部十年的贈與金額(2200萬)
書面回覆: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
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因某乙至某甲死亡前一年始受贈2,200萬元,
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入遺產總額之金額應為2,200萬元,
理由:
1.動產移轉以他人允收而生效力
2.財政部函釋係指不動產 未延伸至動產
3.法令解讀或有爭議 但此為該局內部討論結果 並會據此審核申報案件
: (2)
: 某甲在往生前皆未過戶股票給某乙 是否2200萬的股票均視為某甲遺產
: 謝謝
可以請求為債權 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請求權以1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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