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聯董座潘健成獲竹檢緩起訴 高檢最快下 - 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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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文連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704175

2.原文內容:
群聯電子涉隱匿與海外子公司交易,新竹地檢署認定董事長潘健成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財
務報告不實罪,不過「確實未從中牟利」,處分緩起訴,並將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新聞
曝光後,引發爭議。高檢署將在審核適法性與妥當性後,最快下周決定駁回或命續行偵查
、起訴。

潘健成所觸的法條為證交法第171條,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之罪,檢察官緩起訴,引發「檢察官誤當自己是法官」疑慮


再議分為職權再議與聲請再議兩類。檢察官予以緩起訴,多半為無相對人,或被害人願意
原諒的案件,緩起訴有無附帶條件,也必須說明。潘健成緩起訴處分金為1億1千萬元,其
餘被告為4至450萬元不等。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明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
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253條之1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
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
,並通知告發人。」;而253條之1指的是「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
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高檢署審核再議考量為「先程序後實體」,研究再議案的適法性與妥當性。雖然證券交易
法171條第5項規定「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
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
有法官認為是否減刑應該是法官職權,不應是在檢察官偵查、偵結階段就決定。

3.心得/評論:

又重新來過 下星期答案即將揭曉

一波未平 一波又起 野火燒不盡 春風吹又生

只好心中默念 99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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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Olive avatarOlive2017-09-21
998299
Cara avatarCara2017-09-22
高檢署太閒喔
Irma avatarIrma2017-09-23
台灣只要有幾審就非得要玩到最後一關,這樣前面兩審
乾脆廢掉算了!
Ida avatarIda2017-09-27
這是偵查階段不是審判.........
Sandy avatarSandy2017-09-30
998299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7-10-01
真的 每個法官素質 跟判決標準差太大了 都可以用個
人認知 而不是用證據 來判決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7-10-01
常常導致每個都想要上訴到換法官 才肯認輸
Jacob avatarJacob2017-10-05
998299
Oliver avatarOliver2017-10-07
噴了!
Gilbert avatarGilbert2017-10-12
有便宜可撿了
Edwina avatarEdwina2017-10-14
很明顯某級檢察官適法有誤,但是司法人員互相包庇
Kyle avatarKyle2017-10-18
不起訴處分出來後股價沒漲,被高檢退回也不會跌多
少啦,重點是事實已相當清楚,潘董不是壞人
Robert avatarRobert2017-10-19
緩起訴要件完全不符,再議也很正常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7-10-24
本來就一定要職權送再議,跟緩起訴是否合法無關,
至於高檢署要不要發回續行偵查是另一回事。
David avatarDavid2017-10-27
奇怪,中信金紅火案甚至讓公司因此賺錢,為什麼不但
被起訴還遭重判?
Ina avatarIna2017-10-28
有沒有賺錢跟有沒有犯法又沒衝突
Ethan avatarEthan2017-10-29
潘董這個新聞題材性,院怎麼可能只給檢,天大績效
Leila avatarLeila2017-11-02
歹戲拖棚的感覺
Rebecca avatarRebecca2017-11-03
會不會跌停?
Olive avatarOlive2017-11-04
這個再議發回續偵的機會很高
Zora avatarZora2017-11-07
這利空早就失效了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7-11-08
拿紅火案比 哈 辜家超表
Ursula avatarUrsula2017-11-10
依職權送高檢是正常程序..我以前在地檢署當過阿替
Zora avatarZora2017-11-13
起訴階段也可以罵法官,股版水準真是棒。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7-11-15
這件再議要審查的重點在於檢察官所適用的證交法171
條第五項規定是否為「分則的減刑規定」,若為分則
的減刑,確實是可以緩起訴,但這個見解恐怕是比較
有疑慮的。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7-11-17
送到高檢署式規定的程序
Eartha avatarEartha2017-11-21
這件事應該還會拖很久~
Eden avatarEden2017-11-23
抓住小辮子就要往死裡打的人才是居心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