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純)公共財的特性:可共享(或不具敵對性)、無法排他。
所以我們常見的無線電視、廣播節目也是公共財之一。
這樣推導一下,網路--這上面所載的資訊會是公共財嗎?
(尤其強調它具可供非特定人截取至個人財產上使用的特性,且成本很低)
我這麼想:
網路上資訊,和電視、廣播一樣具有公共財的特性,所以也算是公共財,
只要有人將資訊放在網路上。
但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是:人民會主張其私人公佈在網路上的資訊,屬
於私有財,並且主張其著作權、肖像權,拒絕受到其他人的侵犯和使用…
問題就是:具有公共財特性,但可主張其所有權的財貨,仍屬公共財範圍嗎?
(麻煩各位先進指正一下,我知道兩者矛盾,但卡在哪裡還是想不透…)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