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晧字第1021204006號函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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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ibat.org.tw/newsDesc.php?cid=2&newsid=7106


主旨: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示,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9條規定,係基於被保險人
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之人,保險公司不得逕以未與該保險經紀人訂有契
約關係為由拒收其所報送之保件,如因核保因素拒保者,應敘明理由告知保戶及保險經紀
人,以確保消費者權益通知函。
說明: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102年12月2日金管保綜字第102025746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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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3-12-08
怎麼可能無敵== 水球我忘了如何回= =
Elvira avatarElvira2013-12-10
這裡指的保經是經過保險經紀人考試的人 不是保經壽險業務
Irma avatarIrma2013-12-15
呵呵呵~~
Cara avatarCara2013-12-19
可以送 但是保險公司也無義務發給佣金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3-12-21
不負責任發文…根本沒解決樓上所說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