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一下大家
好像事務所在寫答辯時都會把智慧局核駁本案的內容幾乎再寫一遍
例如答辯書裡會有一段是
貴局審查意見:
一.本案「ABC系統」,依申請所送資料內容審查;
申請專利範圍共XX項,其中項第Y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二.依據引證1所揭示內容,本案請求項1-Z不符專利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
1.本案請求項1,查引證1圖三已揭示一種OOXX,BLABLABLA...,不具進步性。
2.本案請求項2,查......
請問像二.1,2的部分真的有需要把審查意見再抄一遍嗎?
還是其實是可以省略的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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