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時,
家裡公司開了一張統一發票(10萬)給廠商,
今天會計師事務所通知去年因為廠商已經改名,我們沒接到通知,所以發票抬頭寫錯了,被國稅局退回。
現在依會計師跟我們說的說法,要我們新開一張發票再加稅金(現金5000元)給他。
之後,如果之後我們有開發票,再慢慢由五千塊裡扣。
P.S 我們跟廠商是同一個會計師事務所
請問這樣子的做法對嗎?
因為家裡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也沒人懂這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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