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時效的問題 - 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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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於100年11月24日發生車禍

100/11/24急診住院,住了13天後於100/12/6出院 住院期間打鋼釘

於102/10月將鋼釘拔掉

於隔年(101)申請過一次理賠,於102年11月底又申請1次理賠

這兩次申請 申請文件階從首次住院(100/11/24)日的資料開始開立

條款約定的兩年時效的部分

針對首次急診住院的部分

假設我從100/12/6起 都沒申請理賠

超過102/12/5 因為超過兩年未申請 就無法再申請 這我沒有問題

可是如果我在這之間 有申請過理賠

那這樣子 是不是時效該從新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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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ama avatarKama2013-12-08
就當第一次送件申請後的補件就好 別想太多沒有時效問題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3-12-10
時效消滅 vs 請求權抗辯
Kumar avatarKumar2013-12-12
申請理賠是你的權利 VS 保險公司有依法抗辯之權利
Tom avatarTom2013-12-13
始日不計算
Ula avatarUla2013-12-14
於保障期間內所發生之危險事故如果不能申請理賠
那何來保險之有
Mason avatarMason2013-12-19
且這樣已經是限制要被保人的理賠請求權 & 加重義務
且免除了保險人理賠責任
Annie avatarAnnie2013-12-20
這種通常會有適用54-1的空間
詳細可去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保險上字第三號判決
其中有類似的狀況
Ethan avatarEthan2013-12-23
65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