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遇到一個問題
我把狀況小小改寫如下
假設以前製作保麗龍球的技術很差,因此製作出的保麗龍球會含非常多的粉末顆粒(雜質)
一個已核准的專利是有關一種保麗龍球顆粒群
獨立項就是 一種保麗龍球顆粒群,其通過20篩孔後的粉狀含量為10重量%以下。
該案的申請過程中,審查委員有拿一篇引證案 也是製作一樣的保麗龍球顆粒但沒有過篩
因此該案不具進步性
但是申請人答辯認為
沒有人想到可以使保麗龍球過篩而使製作保麗龍球一定會產生的粉末被篩除
而提高保麗龍球顆粒群的用途 (因不具有粉末雜質,所以更好用之類的...)
然後該案就順利核准了
說明書中製作保麗龍球顆粒的方法就是習知技術,只是多了過篩步驟
而我這邊則是因為製程的進步
用了新方法使製作出來的保麗龍球顆粒群不太會有粉末顆粒
因此根本不用過篩 就可直接販賣
結果專利權人把我賣的保麗龍球顆粒拿去過20篩孔的篩
發現我的粉狀顆粒含量為1重量%以下
就認為我這邊的保麗龍球顆粒侵權而不准販賣
問題是我的保麗龍球是用一種新的製程所製得
但因為對方的專利範圍太大 我這樣剛好落入他的文義範圍
這樣應該算是逆均等論
目前不想等到開庭再主張沒有侵權
因為好像有些人認為主張逆均等論有點不妥 (好像自認確實落入文義範圍)
是否可以該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去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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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狀況小小改寫如下
假設以前製作保麗龍球的技術很差,因此製作出的保麗龍球會含非常多的粉末顆粒(雜質)
一個已核准的專利是有關一種保麗龍球顆粒群
獨立項就是 一種保麗龍球顆粒群,其通過20篩孔後的粉狀含量為10重量%以下。
該案的申請過程中,審查委員有拿一篇引證案 也是製作一樣的保麗龍球顆粒但沒有過篩
因此該案不具進步性
但是申請人答辯認為
沒有人想到可以使保麗龍球過篩而使製作保麗龍球一定會產生的粉末被篩除
而提高保麗龍球顆粒群的用途 (因不具有粉末雜質,所以更好用之類的...)
然後該案就順利核准了
說明書中製作保麗龍球顆粒的方法就是習知技術,只是多了過篩步驟
而我這邊則是因為製程的進步
用了新方法使製作出來的保麗龍球顆粒群不太會有粉末顆粒
因此根本不用過篩 就可直接販賣
結果專利權人把我賣的保麗龍球顆粒拿去過20篩孔的篩
發現我的粉狀顆粒含量為1重量%以下
就認為我這邊的保麗龍球顆粒侵權而不准販賣
問題是我的保麗龍球是用一種新的製程所製得
但因為對方的專利範圍太大 我這樣剛好落入他的文義範圍
這樣應該算是逆均等論
目前不想等到開庭再主張沒有侵權
因為好像有些人認為主張逆均等論有點不妥 (好像自認確實落入文義範圍)
是否可以該申請案的申請專利範圍不明確去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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