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試題煩請解惑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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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建設公司興建房屋出售,被稽徵機關查獲,出售的房屋價款有低報3000萬元,
沒有開立發票和申報營業收入。此外,當年度所得稅申報的營造成本中也有2000萬元
是取得虛設行號的發票作為憑證,
該筆發票並且已經列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100萬 元。
截至查獲當時,大成建設公司一直留有營業稅留抵稅額500萬元以上。

試問:依據所得稅法、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如何處罰大成建設
公司上述的違章行為?
91年會計師檢核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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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坊間題庫解答 所得稅法:110條
會適用到以下法條 營業稅法:51條,52條
稅捐稽徵法:41條,44條,48條


但是我不清楚我的理解是否有錯

整理如下,煩請指教


銷貨部分

稽徵機關查獲短開發票: 營業稅52
(if在申報前)

應給予他人憑證而未給予: 稅捐稽徵法44

沒有申報營業收入: 所得稅110


進貨部分

取得虛設行號的發票: 營業稅51第一項第五款

稅捐稽徵法41

虛增成本,漏報或短報所得額: 所得稅110


另外我想請問

(1)營業稅52條以及營業稅51條會同時發生嗎?

由於短開發票絕對會短報和漏報銷售額

有可能發生在當期查獲短開漏開統一發票後,適用52條

爾後申報後又發現有短漏報,再適用51條

(2)由於漏稅罰以及行為罰擇一重處

營業稅52(漏稅罰), 稅捐稽徵法44(行為罰),所得稅110(漏稅罰)

如果同時發生是如何處理?

營業稅52(漏稅罰)+稅捐稽徵法44(行為罰)=>擇一重處? 還是

所得稅110(漏稅罰)+稅捐稽徵法44(行為罰)=>擇一重處?


煩請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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