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公開後的修正 - 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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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1.
專利在早期公開之後,審定公告之前,依第49條修正申請專利範圍,
可否擴大申請專利範圍。

2.若可以,
將來專利權人,
可否對公開時未落入權利範圍,
公告後才落入權利範圍,
之商業上實施之人,
主張第40條的補償金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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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08-05-12
很像是準備考試時會想到的問題,給您推一個XD
請習知技藝大大來回答吧XD
Ina avatarIna2008-05-15
35USC154(d)(2)規定取得補償金要件之一為早期公開與最終
Noah avatarNoah2008-05-19
核准版本權利範圍需實質相同 台灣立法雖未完備然應適用
Olga avatarOlga2008-05-19
順便跟e大請安 抄偶板自從替代疫回鍋後便痛覺悟不去了...
Noah avatarNoah2008-05-23
1. 說明書有記載、或實質隱含,審定前均可修改申請專利範圍
Erin avatarErin2008-05-24
有錯請指正:) 因為我並不是此專業從業人員。
Ula avatarUla2008-05-26
我會回答:即使已公開,仍可修正擴大、上位化、增加權利項
Doris avatarDoris2008-05-27
我一個多月沒看超偶了…
Dorothy avatarDorothy2008-06-01
我來回答一下好了,問題1是沒有什麼不可以(TW)
Kumar avatarKumar2008-06-02
問題2的話,補償金之請求有專利權人告知及實施人明知
如專利權人無法舉證該等要件成立,科科XD
Joe avatarJoe2008-06-06
不過補償金這塊在學理上可以討論的地方很多啦…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08-06-10
個人意見,禁止復奪的法理應該在這裏是可以適用的。
問題1的補充,EP不行。因為核發S.R.之後的請求項修正
Connor avatarConnor2008-06-11
上一句取消,我要再查查Orz
David avatarDavid2008-06-12
另外,申請時的「可以/不可以」如不構成核駁理由
Caitlin avatarCaitlin2008-06-14
其實區別實益不大,到頭來都應該還是丟到智財法院來解決
Puput avatarPuput2008-06-19
問題1應該是可以,可是審查時應該只會參酌,畢竟你已經超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