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過勞死 比照因公死 - 稅務

Table of Contents

行政院會昨( 22)日通過「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案,學校教職員除非故意犯內亂

等罪,自殺死亡者將可比照病故規定撫卹,「過勞死」也納入因公死亡撫卹範疇。

另外,過去私立學校退場時,受制於「土地稅法」的規定,必須補繳土地增值稅,並處以

罰鍰,影響私校轉型意願。行政院會也通過「私立學校法」修正案,增訂學校法人變更為

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時,免於處罰,可將土增稅記存,在土地下次移轉時,一

併繳納。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案除將名稱修改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外,並新增

條文,除因故意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或殺人罪者不撫卹,教職員自殺死亡者,比照

病故規定撫卹。

修正草案新增,在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積勞過度以致死亡,與

因辦公往返,發生意外或危險、猝發疾病以致死亡,都列入因公死亡撫卹範疇。

教育部指出,教職員長期慢性疲勞後誘發的猝死,大都有疾病存在,卻不自知或不以為意

,任由疲勞累積,才病發突然死亡,即「過勞死」,增訂為因公死亡撫卹範疇。

至於「私立學校法」修正案,現行「土地稅法」第28條之1 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

利事業,或是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土地稅法明訂,若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或是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等情況時,除

了要追補應納土增稅外,並且要處土增稅兩倍罰鍰。

【2010/07/2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741546.shtml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