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
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
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目前姑姑約五十出頭,無工作無收入,住在我家於附近的房子(非同戶籍)
由我每個月匯款至她帳號作為基本生活費
請問這樣是適用於上述條款(2)
表示我需要出示匯款紀錄以及請村里長開撫養證明
這樣能成立扶養姑姑嗎?
有爬文了,只是有一些含意不清楚,將自己的例子PO出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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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戶籍者:戶口
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2)納稅義務人與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的其他親屬或家屬,非同一戶籍者:受
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目前姑姑約五十出頭,無工作無收入,住在我家於附近的房子(非同戶籍)
由我每個月匯款至她帳號作為基本生活費
請問這樣是適用於上述條款(2)
表示我需要出示匯款紀錄以及請村里長開撫養證明
這樣能成立扶養姑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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