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地抵稅 今年仍可申報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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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 陳美珍

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去年以前,一直都是高所得者最愛的節稅利器。今年申報92年度所得稅

時,購買公設地的民眾,還有最後的機會再用公設地節稅一次。

財政部為了列管公設地捐贈抵稅案件,今年的申報書上有關「捐贈」的列舉扣除額明細表

上,總共分成三大欄位,包括:以土地對政府的捐贈; 捐贈(對政府除土地外的捐贈、國

防、勞軍與古蹟等); 以及一般捐贈。

其中,以土地對政府的捐贈即是指包涵公共設施保留地在內的土地捐贈案件。納稅人在填

報這項欄位資料時,必須填寫「實際發生金額」與「可扣除金額」兩欄。實際發生金額當

然就是指購買公共設施保留地或其他土地的實際買進價格。至於可扣除金額,以公共設施

保留地為例,即是受贈政府開立的捐地憑證上所載的金額,目前都是公告現值。

稅捐機關對申報土地捐贈案件,會有一個審核欄位。也就是納稅人提示的憑證愈完整,稅

捐機關核定的捐贈價值就會愈接近納稅人申報扣除的金額。

公共設施保留地捐地節稅案件,並非最近一、二年才開始流行。國內土地價值在92年底之

前,受到房地產市場不景氣影響,地價有低迷不振的現象,唯獨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為公告

現值逐年調漲之故,部分地區甚至出現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告現值遠高於市價的情形。

高所得者因此藉由低價購入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轉贈給政府機關,取得政府機關開立以

公告現值為基礎的受贈土地證明,由高所得者申報扣減綜合所得稅。財政部估計,政府因

此一年損失的所得稅收超過200億元。

財政部長林全上任後,為了杜絕公設地不合常理的抵稅行為,因此下令到93年1月1日以後

取得的捐地證明,都要改按實際購入成本抵稅。但在92年底以前取得的捐地證明,仍可按

公告現值做為捐贈金額,扣減個人綜合所得稅。

今年因為申報的所得年度為92年,民眾如果曾在92年度購入公設地並捐贈給政府機關者,

還是可以拿著政府機關開立的捐地證明,按公告現值申報捐贈抵稅。依照稅法規定,對國

防、勞軍與政府的捐獻,抵稅金額不受限制。

(系列三)

【2004/04/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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