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版友
如果要列扶養兩個未滿20歲的外甥(姐姐的小孩)
但是小孩在國外讀書,一年回台灣約兩個月,在台灣有利息所得
查到稅法是說"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同居一家"
小孩在國外是否就無法算是同居一家?(但回台灣時有住在一起)
這樣是否還可以列為扶養親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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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列扶養兩個未滿20歲的外甥(姐姐的小孩)
但是小孩在國外讀書,一年回台灣約兩個月,在台灣有利息所得
查到稅法是說"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同居一家"
小孩在國外是否就無法算是同居一家?(但回台灣時有住在一起)
這樣是否還可以列為扶養親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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