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疑問 - 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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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關於今年個人綜所稅申報有些問題想請教大家,請大家協助喔!!

關於我的去年總收入我的算法如下:

1.民國99年12月~民國100年11月薪資
(99年12月薪資為100年1月入帳,所以有納入,
而100年12月薪資為101年1月入帳,所以我沒納入。)

PS.薪資部分皆包含伙食費、交通費等收入,
以及勞健保及其他等雜支扣除項目。

2.民國99年年終獎金為100年1月入帳,固有納入。(收到時已經扣稅5%)

3.民國100年端午、中秋獎金

4.民國100年各項福利金

==> 因此我民國100年總收入=1+2+3+4,我暫稱呼為A。


而我今年收到的所得稅扣繳憑單中有下列項目:

1.薪資(代碼50)

2.其他(代碼92)

3.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代碼91)

==> 因此我民國100年需繳稅項目=1+2+3,我暫稱呼為B好了。


重點來了!!

我的總收入A部分,不管我怎麼算就是達不到需繳稅項目收入B的部分,

而且我99年度的年終獎金收到時都已經扣稅5%,照理說不需要再交一次稅,

為何又納入了呢?


又請問我總收入A部分各細向算法有正確嗎?我怎算都無法達到需扣稅額度B呀!


以上問題請大家協助喔!! ^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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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婚姻是愛情的墳墓...

那沒有墳墓的愛情....

不就死無葬身之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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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 avatarCarol2012-05-14
假如不知道扣單金額怎麼來的 應該直接問人資比較快..
Yuri avatarYuri2012-05-18
年終獎金扣稅只是先扣5% 又不是分離課稅 當然亦要納入
Oliver avatarOliver2012-05-23
其他金額只能問HR 沒人能回答你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2-05-24
扣稅5%就是你要申報,才會退稅回來.